市属国有重点企业:
根据《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渝国资发[2017]6号)规定,现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17年版)。负面清单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由企业按照本企业投资管理制度自主决策。
一、禁止类
企业不得投资以下项目:
(一)国家有关部门明确不主张开展经营活动的高危、敏感地区的境外投资项目。
(二)未按规定履行完成政府审批程序的境外投资项目。
(三)不符合经市国资委审核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境外投资项目。
(四)不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境外投资项目。
(五)投资预期收益率低于所在国10年期国债利率的商业性境外投资项目。
(六)项目资本金低于国家相关规定的境外投资项目。
(七)单项投资额大于企业上一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30%的境外投资项目。
(八)未明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方式和相关责任人的境外投资项目。
(九)无资金结付保障的PPP(含BOT、BT等多种模式)境外投资项目。
二、监管类
企业投资以下项目,应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前报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
(一)投资企业上一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为5亿美元及以下的,企业投资额在2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境外股权类投资项目、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境外固定资产类投资项目;投资企业上一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为5-10(含)亿美元的,企业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境外股权类投资项目、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境外固定资产类投资项目;投资企业上一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为10-15(含)亿美元的,企业投资额在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境外股权类投资项目、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固定资产类投资项目;投资企业上一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为15亿美元以上的,企业投资额在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股权类投资项目、2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固定资产类投资项目。
(二)通过投资境内企业获得境外股权或资产,且境外净资产占比大于被投资企业上一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50%。
(三)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增持或者协议受让股份等方式成为境外注册境外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四)国家有关部门和市政府阶段性监管要求的境外投资项目。
三、特别监管类
纳入“投资特别监管企业”名单的企业投资以下项目,应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前报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
(一)并购境外非国有股权或向境外非国有企业增资。
(二)境外新设混合所有制企业。
(三)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境外股权投资项目。
除上述项目外,市国资委可根据投资特别监管企业情况,针对性地提出特别监管事项。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