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工商局),行政执法局,开发区分局,机关各有关处室:
现将我局拟定的《哈尔滨市网络经营市场主体网上亮照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能分工抓好落实。如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局网监处联系。联系电话:84887559,联系人:武海凌。
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5年5月18日
哈尔滨市网络经营市场主体网上亮照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识别网络经营市场主体真实身份,保障网络交易安全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的网络经营市场主体是指经本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通过互联网销售商品、提供有关经营性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的网上亮照是指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市场主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下方加贴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信息的电子链接标识(以下简称“红盾标识”)的行为。
第四条 本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开展网上亮照工作适用本规范。
第五条 开展网上亮照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广泛宣传,积极引导;
2.市、区(县)联动,协同推进;
3.部门协作,齐抓共管;
4.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第六条 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处(以下简称网监处)负责牵头,组织和协调网上亮照工作。各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做好配合。
市局及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部门(含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部门)在核发营业执照时,应对新设立(开业)的市场主体发放《网上亮照告知书》。
市局及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信用监管部门在企业年报工作中增加网络经营市场主体网上亮照情况的内容,并将未在网上亮照的网络经营市场主体作为不良记录予以公示。
第七条 市、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其他部门在市场检查、执法办案、质量抽查、评优评先等工作中,要将网上亮照经营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和评选条件,主动配合网络交易监管部门工作。
第八条 市局网监处负责全市网上亮照推进工作,并定期组织监督检查。
第九条 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在市局网监处的指导,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网络经营市场主体网上亮照工作。要采取网上巡查、实地走访等形式,结合搭建网络经营市场主体数据库工作,全面开展网上亮照工作。
第十条 对未在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信息或者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的网络经营市场主体,要依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市局的执罚部门为行政执法局。
第十一条 网络经营市场主体网上亮照和电子标识的链接由哈尔滨市电子商务诚信平台建设的(安信网)具体实施,企业登录网站完成电子标识链接。
第十二条 哈尔滨市电子商务信用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安信网)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监处的监督指导下实施网上亮照工作。并提供红盾标识链接的软件开发、程序设计、系统升级和网络维护等技术支持。
第十三条 在推进网络经营市场主体网上亮照工作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各级市场监管干部和安信网工作人员在推进网上亮照工作中要严守工作纪律,热情为企业服务,严禁借机勒、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如有违纪按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监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网上亮照告知书
网上营业执照公示(以下简称网上亮照)是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市场主体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国家工商总局颁布实施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标识链接”。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网络经营市场主体实施网上亮照,有利于提升企业守法诚信经营的社会形像,有利于企业通过互联网的传播效应提升自身的影响力和竞争力,有利于构建哈尔滨公平竞争的网络市场环境。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免费为网络市场经营主体提供网上亮照及电子标识链接业务。企业可登陆哈尔滨市电子商务信用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安信网:完成该项业务,也可电话咨询。
联系电话: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处 84887559
哈市电子商务信用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安信网)82281062
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5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