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坚持和完善省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制度,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监事会工作,充分发挥监事会作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监事会工作的重要性
(一)省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取得重大进展。我省实施外派监事会制度以来,省国有企业监事会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完善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促进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推动了企业改善经营管理,促进了企业的改革发展;强化了企业负责人的自律意识,维护了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畅通了出资人了解企业情况的信息渠道,为领导全面科学决策提供了参考;建立了一支高素质的监事队伍,为履行监督职责打下了良好基础。实践证明,外派监事会制度是符合我省情况的行之有效的国有企业监督制度。
(二)新形势下监事会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目前,省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有:外派监事会制度在少数企业还没有推行,监事会组织机构覆盖不全;适合监事会工作特点的干部考评激励机制尚未建立,监事会队伍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缺位,出资人对境外资产的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信息不明;监事会监督检查成果运用力度不够,整改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母子公司监事会关系不顺,工作没有形成合力。
(三)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监事会工作的紧迫性。“十二五”是国有企业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时期,也是省属国有企业不断深化改革,企业组织形式和股权结构不断发生变化的关键时期。这一发展变化给监事会监督工作带来了新课题。企业层级增加,资产结构更加复杂;资产总量增大,资产形态更加多样;资产分布地域范围扩大,监督力量更加分散;行业领域扩大,高风险业务量快速增加。与此同时,法律的时滞效应又制约着监督工作的创新。这种情况下,监事会作用如何得到有效发挥,监事会如何从监督国有企业向监督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本转变,监事会如何在监督中体现服务、在服务中促进监督,是新形势对监督工作提出的新挑战,新要求,进一步加强监事会工作势在必行。
二、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监事会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四)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监事会工作的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十二五”规划的总体部署,围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条主线和构建具有陕西特色的现代产业体系这个目标,立足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督定位,进一步完善制度体系,健全体制机制,加大监督力度,加强队伍建设,增强服务意识,努力推动我省国资监管工作再上新水平。
(五)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监事会工作的基本原则。
——依法监督原则。根据股权状况,按照法定程序,派出监事会(监事)进入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按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赋予的权力开展工作。
——出资人监督原则。派出监事执行外派监事管理有关制度,在日常监督中贯彻出资人监督意图,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并及时向国资委报告重大事项和经营风险等信息。
——独立监督原则。从体制、机制和制度设置入手,保障监督的独立性,体现监督的客观、公正和有效性。
三、建立更加规范有效的监事会当期监督工作机制
(六)健全三项机制。加强监事会的工作运行、成果运用和企业支持配合机制的建立完善工作。
——规范监督检查、工作报告、交换意见、督促整改、跟踪落实等业务流程,加强各环节之间的有机联系,形成规范的工作运行机制;
——加强成果运用,推动监事会反映问题的整改落实,建立“报告、批办、整改、反馈”业务闭环,形成快捷、有效的成果运用机制;
——增进企业与监事会的协同配合,建立工作联系、重要情况报告、列席会议、信息资料报送制度,形成协调、顺畅的支持配合机制。
(七)完善四项报告。不断改进和完善年度监督检查报告、专项检查报告、专项报告和综合分析报告等四项报告的报送形式和报送内容,畅通出资人掌握信息渠道。深入了解、深入核查、深入剖析企业情况,提高监事会监督结论的准确性,监督建议的针对性,不断增强监事会报告的有效性。
(八)提高监督时效。注重过程监督,实时了解、掌握和跟踪企业重要经营管理活动及重大异常变化情况,及时预警,有效防范潜在风险;及时快捷反应,建立健全企业重大决策和重大事项快速报告制度,切实提高监督的时效性、灵敏性;创新快速反馈机制,及时利用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成果,提高监督实效。
四、重点突破影响监事会工作开展的薄弱环节
(九)逐步实现省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全覆盖。根据省属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实际,以完善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法人治理结构为目标,按照公司化改革完成一户、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一户的原则,依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在组建董事会、经理层时,同步考虑监事会的派出问题,逐步实现对省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组织全覆盖,监督无“盲点”。
(十)积极探索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的方式方法。制定《省属国有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逐步开展对省属国有企业境外资产的监督检查,并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专项检查。各企业要按规定向省国资委报告境外财产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境外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情况,切实维护境外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十一)探索建立母子公司监事会业务指导关系。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母子公司监事会在保证各自监督独立性的前提下,探索建立业务指导关系。子公司监事会在对股东会负责的同时,可以接受上级监事会的业务指导,共同维护国有资产在各个层面的安全完整。探索母子公司监事会成员交叉任职方式,母公司的监事会成员经法定程序兼任子公司监事会监事(或主席),实现监事会监督链条的有效延伸。
五、努力营造支持配合监督工作的良好氛围
(十二)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在现代企业制度设计中,董事会、监事会作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各自向股东大会负责。省属国有企业高管人员要加强对现代企业制度的学习,不断提高思想认识,依法依规各司其职,相互制衡,主动配合,协调运转,确保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十三)完善工作联系机制。企业和监事会应当加强工作联系、沟通,建立完善工作联系制度,明确联系人员和方式,做好法律法规既定的支持配合事项。由企业有关负责人牵头做总联系人,办公室、财务、审计、人事、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具体联系人,分工负责重要情况报告、会议通知、财务及经营管理等信息资料报送、监督协同配合、监事会要求纠正和改进问题的整改落实以及其他需要支持配合的工作事项。监事会应确定重点联系人,负责与企业日常联系工作。
(十四)确保监事会知情权。企业应当及时向监事会通报涉及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动态,以及出资人关注事项等重要情况。涉及企业重大经营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大额资金使用以及其他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重要会议,应当按规定提前通知监事会列席。按照信息资料报送范围、程序,及时提供财务和管理等信息资料,并向监事会开放企业信息系统。
六、不断推动监督检查成果的运用
(十五)坚持工作汇报制度。省国资委办公会每年安排两次专题会议,听取监事会当期监督及其工作情况汇报;年度集中检查结束后,监事会工作部门要对各监事会的年度监督检查报告认真进行汇总分析,形成综合分析报告,向省政府汇报(报告)。
(十六)加强与委内工作的联动融合。省国资委在研究企业重大问题时,相关企业监事会可列席会议;研究一般性问题时,可听取监事会意见,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全面性。加强与国资委职能部门的工作交流,通过建章立制,明确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建立监事会与国资委职能部门的联动机制,使外派监事会工作与国资委工作更好地融合起来,形成国资监管的整体合力。
(十七)建立整改落实机制。监事会工作部门要对监事会监督检查反映的问题进行梳理、归类,提出办理意见,并跟踪督办。需要省政府部门处理的,要及时转交;需要在省国资委层面解决或督办落实的事项,由相关职能处室具体承办或协调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反馈监事会。监事会要发挥熟悉企业情况的优势,在有关处室征求意见时积极配合,认真负责的发表意见和提出建议。省属国有企业要高度重视监事会交换意见,在积极整改、确保效果、及时向监事会报告整改情况的同时,研究建立促进整改的长效机制,实现交换意见和整改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
七、努力建设一支能力强作风硬的监事队伍
(十八)提高服务水平。监事会人员在依法依规认真履行监督职能的同时,要不断增强为企业服务的意识,探索在监督中强化服务,在服务中促进监督的有效途径和方法,积极融入到企业日常工作中,发挥优势,为企业破解难题献计献策,形成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的合力。监事会工作部门要树立“责任、服务、精细”意识,认真实施部门工作精细化管理,不断提高业务组织能力和服务保障水平。
(十九)注重能力培养。监事会工作政策性、专业性强,对监事会人员综合素质要求高。要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增强事业心、责任感。要注重工作能力培养,紧密结合监事会队伍实际,根据工作需要和监事会工作特点,采取多种方式开展针对性培训,全面提升其组织协调能力、识别判断能力、语言沟通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二十)坚持廉政监督。监事会成员要自觉遵守“六要”“六不”行为规范,树立依法监管、科学监管和廉洁监管意识。坚持原则,严守纪律,恪尽职守,公正履职,始终坚持廉政监督,维护监事会队伍良好形象。
(二十一)推动管理创新。加大力度,不断协调,着力解决专职监事队伍中部分人员管理体制不顺的问题,增强监事会队伍的凝聚力;把好入口,畅通出口,不断优化专职监事队伍的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为监事会事业的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创造条件,积极运作,建立专职监事培训、交流、晋升机制,为监事会人员的发展提供空间;学习借鉴,大胆创新,探索建立有效的考评激励机制,调动监事会队伍工作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