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出资企业:
现将《黑龙江省国资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审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国资委
2015年9月23日
黑龙江省国资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审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黑龙江省国资委(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下简称资本预算)支出审核工作,进一步发挥资本预算在推动改革发展、布局结构调整、科技进步、转型升级和化解历史负担中的引领作用,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黑政发[2011]84号)、省财政厅有关文件和《省国资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办法》(黑国资产[2014]28号),结合省国资委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本预算支出审核遵循的原则:
(一)资本性支出
1、符合国家和我省的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发展规划,符合省国资委关于企业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要求。
2、符合企业发展方向并具备相应能力。企业申报的资本性项目应当符合省国资委确定的企业发展方向,同时应当具备相应的能力,避免盲目扩张。
3、引领带动作用。在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技术创新、保护生态环境、提供公共服务、保障民生等方面能够发挥引领带动作用。
4、效益优先原则。非公益性项目应具有较高的投资收益率,且有利于促进企业合理配置资源,对提升企业整体实力和核心竞争能力有明显作用;公益性项目应能够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对保障和改善民生有积极作用。
5、企业自身投入为主,资本预算支持为辅。企业应通过市场化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对于资金需求量较大,企业自身能力不足的,资本预算可给予适当支持。
6、绩效考核原则。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资本预算支持及相关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二)费用性支出
1、优先支持省委、省政府批准用资本预算资金予以补助的项目。
2、优先支持通过资本预算资金补助可一次性彻底解决的改革历史遗留问题。
3、企业自身解决为主、资本预算支持为辅原则。解决企业改革历史遗留问题和弥补企业改革成本支出所需资金应当以企业自身筹集为主,对企业确实存在资金缺口,自身能力不足的,视当年国有资本收益规模,资本预算可给予适当支持。
第三条 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本预算不予支持:
(一)近三年发生重大违规行为的。
(二)由于决策失误或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盲目扩张,超出企业承受能力的。
(四)不按时足额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的。
(五)绩效考核未能达到预期目标的。
(六)违规使用资本预算资金的。
(七)拖欠社保费用或工资但不及时报告收入分配状况和拖欠情况的。
第二章 资本性支出
第一节 转型升级与产业调整支出
第四条 转型升级与产业调整支出是用于支持企业调整优化生产力布局,改造提升传统优势产业、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资本预算支出。
第五条 转型升级与产业调整支出的范围:
(一)符合省政府确定的新材料、生物、新能源装备制造、新型农机装备制造、交通运输装备制造、绿色食品、矿产、煤化石化、林产品加工和现代服务等十大重点产业的项目。
(二)符合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黑龙江和内蒙古东北部地区沿边开发、大小兴安岭林区生态保护与经济转型、全国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全国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等五大规划的项目。
(三)以提供公共服务为目的的公益性项目。
(四)符合转型升级与产业调整方向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申请转型升级与产业调整支出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转型升级与产业调整符合省国资委核定的主业范围和企业的发展战略;
(二)具备重大的带动和引导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或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能力;
(三)竞争性的转型升级与产业调整项目对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具有重要作用,公益性项目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
(四)具有明确的阶段性转型升级与产业调整发展目标和方案;
(五)转型升级与产业调整需要大量资金,且企业已经进行持续投入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第七条 转型升级与产业调整支出,采取资本金投入方式。资本金投入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20%;公益性项目可以适当提高支出标准,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30%。
第八条 企业申请转型升级与产业调整支出应当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报办法〉的通知》(黑财企[2011]94号,以下简称94号文)的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转型升级与产业调整阶段性发展目标和预计取得的成效,新兴产业化项目应当重点说明对行业发展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二)转型升级与产业调整获得有关部门的资金支持情况;
(三)省政府会议纪要、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的核准(备案)文件、省国资委对项目的审核(备案)意见等;
(四)省国资委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节 重大技术创新支出
第九条 重大技术创新支出是用于支持企业围绕国家及我省有关重点技术研发任务,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以及开展重大技术创新与产业化研发活动的资本预算支出。
第十条 重大技术创新支出的范围:
(一)围绕《黑龙江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重点任务开展的重大技术研发项目。
(二)获得国家或省级重大技术创新成果的项目。
(三)列入国家或省级科技计划的项目。
(四)能够显著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技术研发项目。
(五)节能减排、低碳、循环经济等领域关键技术研发项目。
(六)符合重大科技创新的其他项目。
第十一条 申请重大技术创新支出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重大技术创新符合省国资委核定的主业范围和企业的发展战略;
(二)企业具备开展重大技术创新的能力;
(三)重大技术创新对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具有重要作用;
(四)对行业发展具有示范和带动作用;
(五)具有明确的阶段性技术创新发展目标和方案;
(六)技术创新需要大量资金,且企业已经进行持续投入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第十二条 重大技术创新支出,采取资本金投入方式。资本金投入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20%;对于国家及省政府主导推进实施的技术创新项目可以适当提高支出标准,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30%。
第十三条 企业申请重大技术创新支出应当按照94号文的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重大技术创新计划或者科技成果说明,对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贡献;
(二)重大技术创新阶段性发展目标和预计取得的成效,对行业发展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三)重大技术创新获得有关部门的资金支持情况;
(四)科技创新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任务书;
(五)省国资委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节 债务回购支出
第十四条 债务回购支出是用于支持企业从银行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回购以房地产等重要生产经营性资产作为抵押物的债务的资本预算支出。
第十五条 企业申请债务回购支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债务回购企业应属于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或出资企业的重要子企业;
(二)抵押物权属清晰;
(三)企业对解压后的抵押物有明确的使用规划和方案,且对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显著作用;
(四)已与银行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了相关债务回购协议;
(五)企业回购债务的支出原则上不高于债务本金的40%。
第十六条 债务回购支出,采取资本金投入方式。资本金投入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需支付给银行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回购资金总额的40%。
第十七条 企业申请债务回购支出应当按照94号文的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与银行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务回购协议;
(二)回购企业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状况;
(三)回购资金需求总规模,申请资本预算支出规模,配套资金安排及使用计划;
(四)对解押房地产等重要生产经营性资产的使用规划和方案,对提升企业竞争力的说明;
(五)房地产等重要生产经营性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
(六)省国资委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章 费用性支出
第十八条 费用性支出的范围:
(一)经省委、省政府、省财政厅、省国资委批准,用资本预算资金解决的改革历史遗留问题。
(二)经省委、省政府、省财政厅、省国资委批准弥补企业改制重组成本等方面的支出。
(三)连续亏损3年以上的困难企业,连续拖欠社保费用12个月以上,或连续拖欠职工工资12个月以上且拖欠期间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集团采取有效方式筹集资金,且集团领导班子及中层干部降薪10%后,仍无法弥补资金缺口,对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决定的其他必要的用资本预算资金安排的费用性支出项目。
第十九条 费用性支出的标准:
(一)根据省委、省政府、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等批准文件,确定解决改革历史遗留问题和弥补企业改制重组成本所需资金的补助比例及额度。
(二)对于维稳应急的费用性支出补助比例,不超过所需资金的50%,特别困难企业原则上不超过所需资金80%。其中:拖欠职工的工资,以拖欠期间在岗职工已发放工资低于按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的工资总额的差额部分为补助基数。
(三)其他特殊情况下的补助比例,由省国资委确定。
第二十条 企业申请费用性支出应当按照94号文的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费用性支出解决改革历史遗留问题和弥补改制重组成本不足的企业,应同时提供省委、省政府、省财政厅、省国资委、股东会等关于有关经济行为或费用安排的批准文件,企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或改制重组的工作方案(包括背景、改革历史遗留问题产生原因、政策依据、解决标准、资金需求等)。
(二)申请费用性支出用于维稳应急的企业,应同时提供企业生产经营陷入困难的原因以及对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企业已采取的自救措施和效果;维稳应急的总体工作方案,包括其他配套资金筹集方案;申请资本预算资金的使用方向、具体规模、测算依据和方法。
(三)省国资委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