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属企业:
为加强省属企业国有资产保护,完善企业资产管理责任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山西省省属企业重大财务事项报批备案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西省省属企业重大财务事项报批备案管理办法》
山西省国资委
2013年10月11日
山西省省属企业重大财务事项报批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履行出资人职责,促进省属企业加强财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企业总部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和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财务事项是指财务发展规划、财务会计制度、重要会计政策、年度财务预决算、资产核销以及其他对省属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产生重大影响的财务事项。
第二章 报告事项
第四条 重大财务事项分为报批事项和报备事项。报批事项需经省国资委审核同意后实施,报备事项为备案事项。
第五条 以下事项为报批事项:
(一)清产核资中不良资产核销;
(二)财务会计制度、会计核算办法(包括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
(三)年度财务决算;
(四)年度财务预算;
(五)利润分配方案;
(六)限额以上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
(七)限额以上对外捐赠;
(八)担保业务;
(九)金融衍生业务;
(十)按有关规定应报批的其他重大财务事项。
第六条 以下事项为报备事项:
(一)财务发展规划、财务信息化发展规划;
(二)当期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资产损失;
(三)重大债务重组;
(四)重大项目的政府拨款、补贴;
(五)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包括重大投融资、重大资产处置、重大诉讼仲裁、重大资产采购、重大或有事项等。
第三章 报告程序
第七条 重大财务事项统一由省属企业总部负责向省国资委报告。各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重大财务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企业主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是本企业重大财务事项报告的主要责任人,企业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是本企业重大财务事项报告的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 报批事项实行一事一报,按下列要求以正式文件报省国资委。
(一)清产核资中不良资产核销,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则》及省国资委有关规定的程序、内容和要求上报。
(二)年度财务决算按《山西省省属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内容以及省国资委对当年财务决算的要求上报。
(三)年度财务预算按《山西省省属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内容以及省国资委对当年财务预算的要求上报。
(四)限额以上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按《山西省省属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内容及要求上报。
(五)限额以上对外捐赠,按《省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程序、内容及要求上报。
(六)担保业务,按《山西省省属企业担保管理规定》规定的程序、内容及要求上报。
(七)其他重大财务事项,按以下内容上报:
1、主要情况说明及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产生(或预计产生)的影响;
2、企业总部决策机构决议;
3、其他需说明的事项或备查的材料。
第九条 报备事项实行定期上报,企业总部于每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按以下内容上报:
(一)主要情况说明及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产生(或预计产生)的影响;
(二)企业总部决策机构决议;
(三)其他需说明的事项或备查的材料。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向省国资委报告重大财务事项,或故意漏报、瞒报、报告虚假重大财务事项的,由省国资委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各市国资监管机构、各省属企业可结合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国资委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明确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晋国资发[2010]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