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3〕11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增值税起征点调整政策应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对销售额未达到新起征点的个体双定户,其应免予征收而实际已征收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在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的税款退还程序予以退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黑体字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对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业户,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14-10-11
实施时间:2014-10-1
因下述法规被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发文标题: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2009]10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9-2-5
实施时间:20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