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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后续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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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后续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发文文号:京会协[2003]156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03-11-19
实施时间:2003-11-19
失效时间:2007/3/19 0:00:00
法规类型:行业管理
所属行业: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注册会计师和注册资产评估师(以下简称“两师”)的专业素质,保证执业质量。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国注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2003年度培训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会协[2003]11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北京注协)培训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培训管理工作的目的是通过建立一套完整的会员单位培训数据分析系统,提高行业培训监管效率,从而达到提高“两师”的专业素质和执业质量,并为会员单位年检提供有效准确的数据资料。
  第三条 提高“两师”的专业素质,必须加强后续教育培训工作,“两师”必须接受后续教育培训。
  第四条 “两师”享有接受后续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人或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其参加后续教育培训的权利。保障“两师”的后续教育权利,是搞好培训工作、促进行业发展的基础。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注协管理的会员单位及会员。
  第二章  培训方式和培训要求
  第六条 培训方式:“两师”后续教育培训方式分脱产和非脱产两类。
  脱产方式:1.北京注协举办的各种培训班和研讨会及其他培训项目等。
  2.中国注协、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和厦门国家会计学院(以下简称“会计学院”)举办的各种培训班和研讨会。
  3.通过中国注协、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的网站进行学习,或中国注协、北京注协制作的后续教育光盘及其指定的后续教育教材进行学习,并完成相应试题,且已书面或电子版形式交回北京注协培训部,成绩合格者,按有关规定折算学时。其他方式的学习与培训如:在北京注协会刊及省级以上的期刊、杂志、报纸等发表专业性文章,出版专业学术著作;为行业的后续教育培训班授课;参加专业性研讨、座谈会及境外专业培训等。
  4.经北京注协认可,具备自行举办培训班资格的会员单位的脱产培训班。
  非脱产方式:1.国内外其他中介机构的实习培训;
  2.接受其他方式的专业培训教育(如:学历教育等)。
  第七条 培训要求:会员单位培训学时必须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培训制度》的规定,接受后续教育培训时间三年累计不得少于180学时,其中每年接受后续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接受脱产后续教育培训时间三年累计不得少于120学时,其中每年接受脱产后续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后续培训时间严格按照《注册资产评估师后续培训制度(试行)》执行,接受脱产性质的后续培训三年累计不得少于140学时,每年接受脱产性质的后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具体培训学时的确认及计算按照中国注协(会协[2003]111号)文件规定第三条办理。
  第三章  培训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北京注协培训部于每年第一季度下发《年度培训计划》,以指导会员单位的培训工作,并负责会员单位培训资格的审批、师资的选拔、统计和档案的整理、培训阶段的检查工作。
  第九条 北京注协利用后续教育培训统计数据系统,负责对会员单位的脱产培训和非脱产培训进行数据统计。
  第十条 会员单位应设置专人负责培训的组织工作,建立培训统计台账,制定符合本单位情况的培训制度和保证措施;并将负责人员的名单和联系方式报北京注协备案。
  第十一条 各会员单位举办培训班应符合以下条件 :
  (一)具备自行举办脱产培训的条件应包括:
  1.制定本单位具体培训计划并上报北京注协培训部备案;
  2.举办脱产培训前五天将培训项目实施方案一式二份报北京注协培训部备案后,方可进行培训;
  3.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应在30人(含)以上;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在20人(含)以上;同时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两师”的合计数应在40人(含)以上。
  (二)不具备自行举办脱产培训条件的会员单位人员的培训,应参加北京注协及“会计学院”举办的各类培训班,或自愿联合举办脱产培训。联合举办脱产培训班的条件如下:
  1.制定具体培训计划并上报北京注协培训部;
  2.签订联合办班协议书并于培训前五天一式二份上报培训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培训;
  3.联合组织培训的单位人数与第十一条第3项规定相同。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应按照《关于报送考勤表的通知》(京财协[2003]026号),按时报
  送培训考勤表、培训计划、培训总结以软盘或邮件形式,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至25日上报北京注协培训部,并对报送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北京注协将定期对会员单位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并将每季度参加北京注协及“会计学院”培训的人数汇总上报中国注协培训部。
  第四章  考 核 与 奖 惩
  第十四条 北京注协对会员单位培训工作实行考核和检查制度,并将培训工作纳入会员单位年检的重点内容。检查内容包括:“两师”后续教育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培训质量是否达到预期效果,教学计划是否完成,培训的考评标准是否恰当等。
  第十五条 北京注协对会员单位报送的培训统计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后,于每季度终了之日起7日内发布会员单位培训统计分析报告。
  第十六条 对能保质保量完成培训工作的会员单位,给予名誉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第十七条 对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培训统计数据的会员单位,在分析报告中予以公布,未完成培训学时的会员不予通过年检。
  第十八条 对报送的培训统计数据不完整、不真实的,经检查核实后,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当年自行举办培训班的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会员单位中不具备“两师”资格的助理人员,以及非执业会员,应参照本办法,积极参加培训。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北京注协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北京注协《后续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京会协[2003]04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二OO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文件
  会协〔2003〕111号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2003年度培训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有关资产评估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由于我国部分地区发生“非典”疫情,整个行业的培训工作受到很大的影响。为了做好2003年脱产后续教育工作,经过充分调查研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决定对2003年度执业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脱产后续教育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脱产后续教育培训方式
  2003年,除参加中注协和地方省级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组织的培训班(包括卫星或网络远程教育培训班)以外,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还可选择下列任何一种合适的方式完成脱产后续教育学时:
  (一)参加执业机构组织的、与其业务相关的、以本执业机构执业人员为培训对象的后续教育培训班,或参加由执业机构组织的拟订业务知识试题或习题的工作。
  (二)通过中注协、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会计远程教育中心和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的网站进行学习。中注协将分别在上述三个网站开辟“两师”后续教育专栏,播出有关的后续教育培训专题讲座。(各站网址及登陆说明附后)
  (三)通过中注协或地方协会制作的后续教育光盘及其指定的后续教育教材(中注协推荐的后续教育教材名录附后)进行学习。
  (四)其他方式的学习与培训。包括在省级以上的期刊、杂志、报纸等发表专业性文章;出版专业学术著作;为行业的后续教育培训班授课;参加专业性研讨会、座谈会及境外专业培训等。
  二、各种后续教育方式的管理与考核
  对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利用本通知第一条中规定的各种形式进行后续教育培训,由地方协会根据属地原则按照下列要求进行考核与管理。
  (一)执业机构组织的培训的管理与考核。通过办培训班进行培训的,执业机构在举办培训班前应将培训班的内容、培训课时数、讲课教师、培训时间等以书面方式报地方协会核准。在执业机构组织培训过程中,地方协会可以组织对其培训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抽查方式可以灵活多样,如实地抽查、个别学员了解等。培训班结束后,执业机构要将培训班完整的资料包括培训内容、培训教师、实际培训课时、参加人员名单等报地方协会备查;以组织拟订业务知识试题或习题作为后续教育形式的,要与地方协会商定出题数量、形式、折算学时、参加拟题人员等。试题或习题拟订出以后,要取得地方协会认可,方可折算学时。
  (二)通过网络、教学光盘、指定培训教材进行培训的管理与考核。地方协会可以采用网络、书面测试等方式对学员学习情况进行考核。中注协和各地方协会可结合各种培训内容出一定数量的试题并通过网络或其他形式下发学员。学员结合相应内容的学习解答试题,并以电子邮件或书面等方式提交地方协会,由地方协会组织对学员的答卷进行评阅,答卷成绩达到规定的合格标准的,视为完成相应的培训学时。
  (三)学员以发表的专业文章、出版的专业著作、为后续教育培训班授课、参加专业学术研讨会(座谈会、境外培训)等申请折算脱产后续教育学时的,应向地方协会提供相应的材料或证明。
  三、培训学时的确认及计算
  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培训方式按照下列规定确认和计算培训学时:
  (一)参加执业机构组织的后续教育培训班或拟订试题和习题工作,按照地方级协会核准的后续教育课时数确认和记录脱产后续教育学时。
  (二)通过中注协、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网络进行后续教育培训,按每一个专题报告所注明的折合后续教育课时数确认和记录脱产后续教育学时。
  (三)通过中注协制作的后续教育光盘学习,按照光盘中所明确的课时数确认和记录后续教育学时;通过中注协推荐的培训教材进行学习,按照每本教材20个课时折算脱产后续教育学时;通过地方协会制作的光盘和推荐的后续教育教材学习,其脱产学时的计算与确认由地方协会确定。
  (四)在期刊、杂志、报纸等发表专业性文章,按每1000字折算3个脱产后续教育学时确认和记录;出版专业学术著作按每1000字折算3个脱产后续教育学时确认和记录;为后续教育培训班授课,每授课课时折算4个脱产培训课时;参加专业性研讨会、座谈会及境外专业培训等按每日折算4个脱产后续教育学时确认和记录。
  (五)上述学时的确认和折算标准,除在有关制度中已有明确规定的项目外,其他项目仅适用于2003年度“两师”的后续教育,且论以何种方式进行培训,所确认和记录的脱产后续教育学时数累计最高为40个学时,超过40个学时的,不滚动到下一年度。
  请各地方协会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2003年度培训的有关工作,在实施过程中,如果有什么问题,应及时向中注协反映。
  年度终了中注协将在网上公告各省培训情况。
  
  附件:1、中注协、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会计远程教育中心、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站地址及后续教育登陆说明
  2、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推荐书目(第一批)
  3、注册资产评估师后续教育推荐书目(第一批)
  二○○三年七月三日
  附件1:
  中注协、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会计远程教育中心、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站地址及后续教育登陆说明
  中注协网站地址:
  登陆说明:进入中注协网站后,在远程教育栏下有“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师考前辅导”和“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后续教育培训”两栏,学员点击“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后续教育培训”栏即可进入后续教育培训专区,然后根据需要选择相应的内容。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会计远程教育中心网址
  登陆说明:国家会计学院会计远程教育中心网站首页的“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后续教育培训”专栏对后续培训有关事项及培训课程开播的情况有较详细的介绍。如需学习该栏目的课程,新用户请在首页右上角用户登陆处先注册,设立自己的用户名和密码,再登录进入学习界面,并根据需要在课程列表中选择相应的课程进行学习;本网站原有用户可直接登陆,选择课程进行学习。学习本网站课程,学员的微机需安装有关软件,具体内容请阅读网站首页“教学辅助”栏目的各项说明。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站的网址:www.elearn.e
  .
  登陆说明:进入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站后,在一排标有:
  首页│资格考试辅导│后续培训课程│混合培训课程│网站地图
  的标志中,选“后续培训课程”,即可进入后续远程教育区,然后再根据需要选择相应的内容学习即可。
  附件2:
  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推荐书目(第一批)
  1.《审计案例》李若山编著 辽宁人民出版社1998年8月出版
  2.《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实务》石人瑾等编著 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年6月出版
  3.《审计测试》胡春元等编著 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年6月出版
  4.《电算化会计与审计》中国注册会计师教育教材编审委员会编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年3月出版
  5.《现金流量管理》英国皇家银行学会 刘霄仑译 中信出版社出版
  6.《公司理财》英国皇家银行学会 郑洪涛译 中信出版社出版
  注:《现金流量管理》与《公司理财》可由各地方注协办理图书统一订购,统一订购联系人:北京瑞华鼎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文霞女士,订购电话:010—66134256,13911781294
  购买其它教材可直接与出版社联系。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联系电话:88190412
  经济科学出版社 联系电话:88191534 8819154
  附件3:
  注册资产评估师后续教育推荐书目(第一批)
  1.《资产评估工作底稿》王加春主编 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年6月出版
  2.《资产评估综合操作实务》朱进强 纪益成主编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年12月出版
  3.《不动产 机器设备 珠宝首饰 资源资产评估实务》刘玉平 郭春娥主编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年12月出版
  4.《无形资产评估实务》汪海粟 王毅主编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年12月出版
  5.《资产评估准则一无形资产》释义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编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年3月出版
补充说明:
本法规被以下法规废止:<br> 发文标题: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nbsp;&nbsp;<br> 发文文号: 京会协[2007]047号&nbsp;&nbsp;<br> 发文部门: 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nbsp;&nbsp;<br> 发文时间: 2007-3-19 <br> 实施时间: 2007-3-19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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