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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浙江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税务师转会、转所工作规程》、《会员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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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浙江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税务师转会、转所工作规程》、《会员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浙税协[2017]19号
发文部门:浙江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发文时间:2017-12-26
实施时间:2018-1-1
法规类型:税务代理人员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浙江
发文内容

各税务师事务所:
  为规范会员服务管理,现将《税务师转会、转所工作规程》、《会员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税协报告。
  附件:
  1、税务师转会、转所工作规程
  2、会员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2017年12月26日
  附件1:
  税务师转会、转所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加强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转会、转所工作流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2017年第13号公告)、《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2017年第31号公告)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个人会员会籍管理暂行办法》(中税协发[2016]32号)的通知精神,结合“放、管、服”改革要求和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税务师转会,是指加入浙江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税协”)的税务师经个人申请,会员关系由省税协转出到浙江省以外的其他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或由省外注册税务师协会转入省税协的行为。
  在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工作的个人会员转会,由申请人通过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提出申请,经转出的事务所确认后,向转出地省税协申请办理转出手续,由转入事务所确认后,二个月内向转入地省税协申请办理转入手续。
  第三条 税务师转所,是指在浙江省范围内,税务师由原事务所转到另一个事务所的行为。税务师转所,应当办理转所手续。
  第四条  事务所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或分所负责人)转会、转所、执业转非执业前,事务所应在办完工商、税务和行政登记变更后,到省税协办理变更团体会员证的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或分所负责人)手续后,方可办理转会、转所和执业转非执业。
  第五条 税务师转会、转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在事务所工作的税务师与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终止或与事务所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事务所章程规定和其他相关协议约定,办完财务、人事、业务资料等相关事项的移交手续。
  (二)担任事务所出资人(合伙人)的执业税务师,已完成财产份额(出资)转让(退伙)手续,或者签订财产份额(出资)转让(退伙)协议;
  (三)未被要求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中税协、省税协等部门检查、调查。
  税务师提出转会、转所申请,资料齐全的,应当给予办理转会、转所手续。
  第六条 税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办理转会、转所手续:
  (一)受暂停执业处罚或处理期间,未到解除时间的;
  (二)因执业行为受到税务机关或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检查、调查,尚未做出检查或调查结论的;
  (三)事务所清算期间或清算终止,但尚未完成工商、税务等有关清算注销手续的股东(合伙人);
  (四)成为事务所的发起人(合伙人)未满2年,而该事务所仍在继续经营的;
  (五)执业税务师被批准转所后,自批准之日起不满1年的;
  (六)执业机构的股东尚未办理完股权转让(退股)手续(除执业机构因故终止或被暂停执业时,与无关责任的出资人、合伙人及税务师外)或未就股权转让(退股)事项与转出事务所达成书面协议的;
  (七)税务师自会员关系转入或者新入会之日起不满6个月的;
  (八)与调离事务所的财、物、业务资料尚未移交清的;
  (九)未与转出事务所解除劳动(聘用)关系的。
  第七条 执业税务师在办理转会、转所手续前,应解除与转出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关系,并按照事务所章程规定和其他相关协议约定,办理财、物、工作、人事、业务资料等相关事项的移交手续。
  执业税务师为转出事务所股东(合伙人)的,在转会、转所前应按照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范以及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的规定,先办理股权转让(退股)手续。
  第八条 执业税务师转会、转所应加入到另一家事务所执业,并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关系。若因筹办新的事务所需要办理转会、转所的,先将其关系转入筹办所(在工商已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所)。
  第九条 税务师转会、转所时,应当在转出与转入事务所盖章同意后的20个工作日内,(转所核准时间均以协会签署同意的日期为准)到协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执业税务师转会至外省(市)应向协会提交以下资料:
  (一)《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个人会员转会申请表》1式4份(见附件1);
  (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个人会员证》原件;
  (三)转出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税务师执业情况鉴定和与其账、物、工作、业务资料等交接及是否股东的书面证明(股东须附股份转让协议书复印件)。
  第十一条 执业税务师从省外转会至浙江省应向省税协提交以下资料:
  (一)《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
  (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个人会员证》原件;
  (三)《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个人会员转会申请表》;
  (四)税务师与转入事务所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筹办新事务所的为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税务师与转入事务所办理的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
  第十二条 非执业会员转会至外省(市)应向协会提交以下资料:
  (一)《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个人会员转会申请表》1式2份;
  (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个人会员证》原件。
  第十三条 非执业会员从省外转入至浙江省应向省税协提交以下资料:
  (一)《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
  (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个人会员证》原件;
  (三)省内接收的工作单位出具的接收证明,没有工作单位暂不接收。转入会员向省税协详细提供工作单位、单位(居住)地址和联系电话。
  第十四条 省外税务师转会至本省,资料审核通过后,20日内在中国注册税务师的信息服务平台做信息登录工作。
  第十五条 税务师转所向省税协提交以下资料:
  (一)《浙江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个人会员转所申请表》1式4份(见附件2);
  (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个人会员证》原件;
  (三)税务师与转入事务所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1份(筹办新事务所的为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税务师转入的事务所办理的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1份;
  (五)转出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税务师执业情况的鉴定与其财、物、工作、业务资料交接及是否股东的书面证明(股东须附《股份转让协议书》复印件)。
  第十六条 非执业会员浙江省内调动可不办理有关调动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执业税务师不论何种原因,在一年内应全部办理完转会、转所手续,超过一年视为非执业,应当办理非执业转所手续。
  第十八条 事务所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税务师转会、转所;事务所无正当理由不同意税务师转所的,有关人员可以书面形式向省税协提出申诉,省税协在收到税务师申诉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了解核查情况并进行调解。税务师与转出所之间的纠纷及相关法律责任,由相关当事人或事务所依据法律法规和协议,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九条 税务师对转会、转所提交有关备案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转出事务所、转入事务所对其签署的意见与提供的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省税协对税务师转会、转所提交有关资料的真实性有疑义的可进行实地核查,对于弄虚作假以及本规程第十八条中涉及的当事人与事务所有关违规违章问题,省税协应予通报批评或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上报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注销其会员资格、在省税协网站上公示并作为不良行为在会员证书上记录。
  第二十条 执业税务师申请转会、转所,在转出事务所签署同意其转所意见后,或税务师已向省税协提出转会、转所申诉后,不得继续对外行使签名盖章权。
  税务师尚未办结转会、转所手续前,不得在转入事务所行使对外签名盖章权,转入事务所不得允许或要求其签署有关业务报告及文书。
  税务师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签署业务报告及文书的,协会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上报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注销其会员资格、在省税协网站上公示并作为不良行为在会员证书上记录。
  事务所分所的执业税务师转会、转所,按本《规程》办理,办理过程中应经所在事务所同意。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由浙江省注册税务师协会负责解释。
  附件:
  1、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个人会员转会申请表
  2、浙江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个人会员转所申请表
  二0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2:
  会员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为履行浙江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税协”)行业自律服务管理职能,规范会员服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个人会员会籍管理暂行办法》(中税协发[2016]32号)通知精神,结合“放、管、服”改革要求和我省实际,制订团体、个人会员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如下:
  一、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申请加入团体会员
  新设立事务所自愿申请加入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成为团体会员,应在取得管理中心行政登记证后一个月内向省税协提出入会申请,申领团体会员证和事务所安全盘。
  (一)申领团体会员证及安全盘,应报送资料如下:
  1、报送《团体会员证及安全盘领取申请表》一式2份(见附件1);
  2、事务所行政登记证复印件1份;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上述资料一并邮寄或直接送省税协。
  (二)事务所自行登录中税协信息管理系统,将事务所的基本信息录入。
  (三)省税协根据会员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每月核实统一制发《团体会员证》发给事务所。
  二、事务所团体会员证变更
  事务所变更名称、法人、办公地址、注册资本金等基本信息,应先向管理中心办理行政登记变更手续,再由协会办理团体会员证变更事项。
  (一)事务所办完行政变更备案手续一个月内,向省税协书面申报《团体会员证》变更手续,应报送资料如下:
  1、《团体会员证补发申请表》一式2份(见附件2);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行政登记证复印件1份;
  4、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各1份;
  5、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团体会员证原件。
  (二)申请变更的事务所应同时在中税协会员管理信息系统内提交事务所信息修改事项,由省税协审核无误后进行变更。
  (三)省税协对申请事务所变更会员证做好记录后,会员证交还给事务所保管。
  (四)事务所基本信息发生较大变更,需重新打印团体会员证的,应另外报送《团体会员证补发申请表》1份,收回旧证换新证。
  (五)事务所基本信息发生变更,应在中税协会员管理信息系统内自行修改事务所基本信息并提交给省税协。
  三、事务所(团体会员)注销
  事务所注销应报送资料如下:
  1、《税务师事务所终止行政登记表》复印件1份;
  2、信息系统修改申请表1份(见附件3);
  3、工商部门注销材料复印件1份;
  4、团体会员证原件。
  上述资料一并报送省税协办理注销手续。
  四、税务师个人申请加入执业会员
  税务师自愿申请加入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成为执业会员,均应在事务所执业、并已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后,一个月内向省税协提出入会申请,申领个人安全盘和个人会员证。
  (一)加入执业会员应报送资料如下:
  1、《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一式4份(见附件4);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3、身份证复印件1份;
  4、近期两寸免冠照片2张;
  5、所在事务所劳动合同1份;
  上述资料一并邮寄省税协。同时由事务所在中税协会员管理信息系统内,自行登录新增个人执业会员信息。
  (二)省税协对执业税务师申报的资料进行审核无误后,在会员管理信息系统内确认新增个人会员信息,系统自动赋予该人员个人会员号。
  (三)执业税务师用个人会员号自行登录会员管理信息系统,将个人会员详细信息录入并提交给省税协。
  (四)省税协将制好的个人安全盘和执业会员证,寄给各事务所,邮寄前省税协在QQ群内公布发放名单,事务所收到安全盘和执业会员证后,在QQ群或电子邮件、电话方式反馈收到信息。
  (注: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它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税务师加入执业会员,待明确后另行通知)。
  五、税务师加入非执业会员
  税务师自愿申请加入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成为非执业会员,应在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后一个月内,向省税协提出入会申请,申领个人安全盘和个人会员证。
  (一)税务师加入非执业会员应报送资料如下:
  1、《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一式3份;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3、身份证复印件1份;
  4、近期两寸免冠照片2张;
  上述资料一并邮寄省税协。同时在中税协会员管理信息系统内,自行登录新增个人会员信息。
  (二)省税协对非执业税务师申报的资料进行审核无误后,在会员管理信息系统内确认,新增个人会员信息系统自动赋予该人员会员号。
  (三)非执业税务师用个人会员号自行登录会员管理信息系统,并录入个人会员详细信息并提交至省税协。
  (四)省税协将个人安全盘和制好个人会员证,在协会QQ群内公布发放名单,并将个人安全盘和非执业会员证寄给申请人,申请人收到个人安全盘和非执业会员证后在QQ群或电子邮件、电话方式反馈收到信息。
  2015年2月后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并在省税协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的同时,一并加入会员,填报《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一式3份,免冠照2张。经省税协审核无误后报中税协制作个人会员安全盘,省税协根据个人安全盘信息和制好会员证一并通过邮寄方式寄给申请人。申请人收到个人安全盘和会员证后,以电子邮件或电话方式反馈收到信息。
  六、执业会员转为非执业会员
  执业会员转非执业会员应变更会员管理信息系统,申请人需填报纸质《信息系统修改申请表》寄省税协,省税协审核无误后报中税协作信息变更,申请表中详细写明修改原因和信息修改内容。在事务所执业的个人会员,执业转非执业的,由事务所在中税协会员管理系统内个人信息修改栏目自行修改登录。
  (一)执业转非执业应报送资料如下:
  1、《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执业会员转非执业会员申请表》一式4份(见附件5);
  2、《信息系统修改申请表》1份;
  3、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个人会员证原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5、离职证明1份。
  上述资料一并邮寄省税协。
  (二)省税协在申请人会员证上做变更记录后,会员证返还给申请人保管。
  (三)年满70周岁不再执业的会员,由事务所填报《信息系统修改申请表》详细写明修改原因和修改内容,随同执业会员证一并邮寄省税协,由省税协上报中税协注销执业。
  七、非执业会员转为执业会员
  (一)申请人应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并向省税协报送资料如下:
  1、《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转执业会员申请表》一式4份(见附件6);
  2、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个人会员证原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4、身份证复印件1份;
  5、所在事务所劳动合同1份。
  (二)非执业会员转执业会员应变更会员管理信息系统,申请人应填报纸质《信息系统修改申请表》寄省税协,经省税协审核无误后报中税协作信息变更,申请表要详细写明修改原因和信息修改内容。在事务所工作的非执业转执业变更,应在中税协会员管理系统内个人信息修改栏目自行修改登录。
  (三)省税协在申请人会员证上做变更记录后,会员证返还给申请人。
  八、省税协每月将会员变动名单在浙江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网站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
  1、团体会员证及安全盘领取申请表
  2、团体会员证补发申请表
  3、信息系统修改申请表
  4、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
  5、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执业会员转非执业会员申请表
  6、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转执业会员申请表
  二0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相关附件
1、税务师转会、转所工作规程.doc    
2、会员服务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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