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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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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发文文号: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93号
发文部门:海关总署,商务部
发文时间:2017-12-28
实施时间:2018-1-1
法规类型:对外经贸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 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和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见附件)予以公布。
  进口放射性同位素需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环境保护部审批后,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进口经营者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商务部、海关总署2016年第87号公告公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17年12月28日


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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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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