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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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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2004]35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4-1-2
实施时间:2004-1-1
失效时间:2009/1/1 0:00:00
法规类型: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吉林、江苏、浙江、江西、山东、重庆、贵州、陕西省(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确保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地区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1、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年底,对西部地区和江西、吉林省实行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按其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从2003年1月1日起,对改革试点地区所有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税按3%的税率征收;文到之日前多征收的税款可退库处理或在以后应交的营业税中抵减。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一月二日


补充说明:

本法规第二条被以下法规废止:发文标题: 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2010]4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0-5-13 实施时间: 2009-1-1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第62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11-2-21
实施时间:20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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