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已于2016年6月24日公布实施。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支持企业改革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审批权限
成都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按照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有关规定执行。各区(市)县涉及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非公开协议转让由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审批。
二、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涉及资产评估管理
市政府或市国资委审批的交易项目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由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各区(市)县交易项目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由各区(市)县国资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企业批准的交易项目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由所出资企业(不含委托管理企业)和委托管理部门负责备案。
三、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和纪律
市国资委要不定期对市及区(市)县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进行监督检查。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对违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通知规定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其他规定
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行为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办理。
非上市股份公司的国有资产交易按照本通知执行。
金融类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参照本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14〕21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成都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通知》(成府函〔2015〕148号)同时废止。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