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大研讨大行动工作要求,简化个人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法,便于纳税人计算申报税款,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起草了《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hnsdsc999@。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9月6日。
附件:
1.《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关于<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的解读(征求意见稿)》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8月30日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现就临时取得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未办理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但取得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时,按以下方式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收入额×附征率
附征率表
序号 |
类 别 |
附征率(%) |
|
1 |
交通运输业 |
(1)货物运输业(包括客、货运混合经营) |
1.5 |
(2)其他 |
1 |
||
2 |
采矿业、制造业 |
0.8 |
|
3 |
批发和零售业 |
0.8 |
|
4 |
建筑业 |
1.5 |
|
5 |
住宿业 |
1.5 |
|
6 |
餐饮业 |
1 |
|
7 |
娱乐业 |
2.5 |
|
8 |
中介服务机构 |
2 |
|
9 |
其他 |
1.5 |
二、“其他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再按《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等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6号)第二条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关于《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征求意见稿)
为了便于未办理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但取得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临时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发布了《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方便纳税人理解,现对《公告》中主要问题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了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大研讨大行动工作要求,简化个人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法,便于纳税人计算申报税款,优化纳税服务,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发布了《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公告》的适用对象。适用本公告的纳税人,是指未办理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但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的自然人。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济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仍应按“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收入额的问题。《公告》中所称的收入额,是指纳税人申请开具发票的金额(不含增值税)。
(三)施行时间。《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未办理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但取得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再按《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等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6号)第二条规定执行。
相关附件 |
关于《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的解读(征求意见稿).docx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