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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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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2003]266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3-12-31
实施时间:2004-1-1
失效时间:2008/1/31 0:00:00
法规类型:消费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制造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企业生产销售的达到GBl8352.-2001排放标准(相当于欧洲Ⅱ标准)的小汽车,停止减征消费税,一律恢复按规定税率征税。
  二、自2004年7月1日起,对企业生产销售达到相当于欧洲Ⅲ号排放标准的小汽车减征30%的消费税。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补充说明: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第48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8-1-31
实施时间:20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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