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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发布《黑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暂行办法》及《黑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分类定级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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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发布《黑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暂行办法》及《黑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分类定级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黑会协[2017]5号
发文部门: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2017-3-28
实施时间:2017-4-10
法规类型: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黑龙江
发文内容

各市(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
  《黑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暂行办法》及《黑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分类定级暂行办法》已经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
  1.黑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暂行办法
  2.黑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分类定级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7年3月28日
  附件1:
  黑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建设,提升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 “中注协”)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负责组织全省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制定有关制度、标准并对事务所的综合评价结果进行评分、排名。
  第三条 黑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以下简称“综合评价”)每年进行一次。评价期间为评价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  综合评价对象
  第四条 凡在规定期限内批准注册的,在黑龙江省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下同。以下简称“事务所”),均应参加综合评价。
  事务所在综合评价期内已合并、分立的,可以合并、分立后的事务所参加综合评价。
  总所在黑龙江省内,分所在外省或其他市(地)的事务所以总所为单位汇总参加综合评价。
  总所在黑龙江省以外,分所在黑龙江省内的分所可以分所为评价主体参加综合评价。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务所,取消当年的综合评价资格:
  (一)未持续达到规定的设立条件的;
  (二)拒不履行会员义务情节严重的;
  (三)未按时、按规定填报综合评价信息的;
  (四)所填报的综合评价信息严重失实的;
  (五)已终止执业或已进入终止清算程序的。
  第三章 综合评价的指标
  第六条 综合评价内容包括:业务收入指标、人员规模指标、内部治理指标、业务构成指标、党建、团建指标、行业贡献指标、社会贡献指标等。
  (一)业务收入是指在评价期内事务所经过审计的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和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等收入。包括:
  1.审计业务收入:是指在评价期内事务所从事审计、验资等业务所获得的收入。
  2. 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等业务收入:是指事务所从事包括会计外委服务、税务咨询、管理咨询、财务培训等鉴证类业务收入以外的业务收入等。
  3. 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机构的业务收入:是指与事务所业务相关且具有统一经营战略、统一品牌、统一专业资源、统一人员管理的资产评估、土地价格评估、工程造价、房地产评估(估价)等专业服务机构经营取得的业务收入。
  4.业务收入增长(下降)率:是指事务所本评价期比上一评价期本身业务收入增长(下降)的比率。
  5.人均业务收入:是指评价期内事务所全部注册会计师业务收入的平均数。
  (二)人员规模指标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员工总数、注册会计师人数、从业人员数以及与之相关的各项数据。包括:
  1.员工总数:是指在评价期截止日期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与所有从业人员的人数之和。
  2.注册会计师人数:是指在本事务所专职执业并通过任职资格检查的注册会计师数。
  3.从业人员数:是指在评价期截止日期与事务所签订劳动合同的除注册会计师之外的从业人员数。
  4.注册会计师年龄结构:是指各年龄段注册会计师人数占注册会计师总数的比重。
  5.高端及国际化人才数:是指事务所中全国、省领军人才,国际化人才,资深注册会计师,硕士以上学历以及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人数。
  6.“五险一金”缴纳情况:是指截止评价年度的12月31日,由事务所为注册会计师缴纳“五险一金”的人数占应缴员工人数的比例。
  7.继续教育情况:指评价期内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的完成率。
  8.主任会计师(分所负责人)及合伙人(股东)年龄结构:是指到评价期截止日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年龄及合伙人(股东)年龄构成情况。
  9.注册会计师增加(减少)数:是指本评价期与上一评价期相比注册会计师增加(减少)的数量。
  (三)内部治理指标:是指与保证事务所提高执业质量、依法诚信经营相关的各项措施及数据。包括:
  1.风险基金:是指评价期内事务所按规定计提职业风险金或购买职业保险的金额和比例。
  2.行政处罚及行业惩戒:是指在评价期内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受到财政部门及注协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情况。
  (四)业务构成指标:是指在评价期内从事各项法定业务的数量及比重。包括:
  1.鉴证业务:从事审计、验资等业务的数量。
  2.非鉴证业务:是指从事包括代理记账、会计服务、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财务培训等鉴证类业务以外的业务数量。
  3.承接政府项目及大型国有企业业务情况:是指在评价期内获得市(地)级以上政府部门或大型国有企业、银行、股份公司入围资格数以及承接业务数量。
  (五)党建、团建指标:是指事务所党(团)组织的建立、党(团)员规模、组织关系迁转、党(团)费缴纳、组织或参加党(团)员活动、受到表彰奖励等情况。包括:
  1.党(团)组织:是指事务所是否成立党支部(联合支部)、支部书记任职以及担任各级党(团)组织委员等情况。
  2.党员规模:是指党员数量、占员工总数比重;新发展党员(积极分子)数以及本评价期与上一评价期相比党员人数增减情况等。
  3.组织或参加党组织及党(团)员活动:是指本支部(联合支部)按制度要求开展“三会一课”、组织(民主)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工作;组织党(团)员活动或参加上级党(团)组织的活动的情况。
  4.事务所支持党(团)建工作:是指事务所为开展党(团)建工作提供场地、经费等支持的。
  5.表彰奖励:是指在评价期内本党(团)支部及个人受到各级党(团)组织表彰奖励的情况。
  (六)行业贡献指标:是指履行会员义务,为行业发展做出贡献的各项指标。包括:
  1.履行会员义务:是指在评价期内事务所足额、按时缴纳团体和注册会计师个人会费情况。
  2.担任行业职务:是指在评价期内事务所人员担任中注协、省注协常务理事、理事以及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等职务的情况。
  3. 报送简报、发表文章:是指在本评价期内向上级协会报送简报并被采纳的;向各级报刊、网站以及协会刊物投稿发表与行业有关的文章、信息并被采用的。
  4.支持行业工作:是指在评价期内事务所人员为各级协会担任培训教师,参与各级检查等工作。
  (七)社会贡献指标:是指在评价期内事务所人员担任社会职务、参政议政、参与公益、服务社会等情况。包括:
  1.担任社会职务:是指事务所人员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情况。
  2.参政议政:是指事务所人员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职务时,向各级人大、政协提交与行业发展有关的提案、调研报告等情况。
  3.参与公益:是指事务所及事务所人员参与捐资助学、扶贫救灾等各项社会公益活动情况。
  第四章 综合评价评分
  第七条 综合评价指标的评分分为定量指标、定性指标、加分指标和减分指标,各项指标的分值如下:
  (一)业务收入指标:(50分)
  1.业务收入分值:40分
  事务所业务收入得分=[(审计业务收入+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等业务收入+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机构的业务收入×10%)/(全部参评事务所业务收入平均值)]×40
  2. 业务收入增长(下降)率分值:5分
  业务收入增长(下降)率得分=事务所本评价期业务收入比上一评价期业务收入增长(下降)的比率每增加(下降)5%加(减)1分,本项最多加(减)5分。
  3.人均业务收入分值:5分
  人均业务收入得分=(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均业务收入/全部参评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均业务收入平均数)×5
  (二)人员规模指标:(20分)
  1.注册会计师人数分值:10分
  注册会计师人数得分=(本事务所通过任职资格检查的注册会计师数/全省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平均数)×10。
  2.注册会计师年龄结构分值:3分
  注册会计师年龄结构得分=(45周岁以下注册会计师人数/事务所全体注册会计师数)×3+(事务所45-60周岁注册会计师数/事务所全体注册会计师数)×2
  3.高端及国际化人才数加分:此项为加分项
  事务所每名全国领军人才加3分;每名省领军人才加2分;每个国际资质及资深会计师加1分(最多加3分);
  每名博士(双硕士)学位人员、正高级职称加2分,硕士(双学士)、副高级职称加1分(最多加3分);
  4.“五险一金”缴纳情况分值:(2分)
  “五险一金”缴纳情况得分=(实际缴纳“五险一金”项数/应缴员工人数×6)×2
  5.继续教育情况分值:(5分)
  继续教育情况得分=(事务所完成继续教育注册会计师数/事务所应完成继续教育注册会计师数)×5
  6.主任会计师(分所负责人)及合伙人(股东)年龄结构:此项为加分项
  主任会计师(分所负责人)年龄:主任会计师(分所负责人)年龄在45周岁(含)以下加3分;45周岁(不含)-60周岁(含60周岁)加1分。
  合伙人(股东)年龄结构:事务所所有合伙人(股东)的平均年龄在50周岁(含)以下加2分;50周岁(不含)-60周岁(含60周岁)加1分;分所按分所负责人年龄计算。
  7.注册会计师增加(减少)数:此项为加(减)分项
  在评价年度事务所每增加(减少)一名注册会计师加(减)0.5分,最多加(减)3分。
  (三)内部治理指标:(5分)
  1.风险基金或职业保险分值:(5分)
  风险基金或职业保险得分为:事务所评价年度按规定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或购买职业保险金额×15达到或超过事务所事务所审计收入5%的得5分。
  2.行政处罚及行业惩戒:此项为减分项
  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惩戒应减分值=Σ[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次数(人数)×相关分值]
  按照下列不同处罚和惩戒种类减分:
  (1)事务所受到暂停业务处罚及与其他处罚并处的,一次减10分;单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以上三项或者两项处罚并处的,一次减8分;受到公开谴责的,一次减6分;受到通报批评及训诫的,一次减4分。
  (2)注册会计师受到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撤销会员资格处罚的,每人减3分;受到其他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每人次减2分;受到刑事处罚的,每人减5分。
  (四)业务构成指标:(5分)
  1.审计业务:此项按事务所上报的从事审查企业会计报表、验证企业资本、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数量计算,作为单项排名的依据,不计入综合评价得分。
  2. 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等业务:此项按事务所上报的从事审计业务以外的包括会计外委服务、税务咨询、管理咨询、财务培训等审计业务以外的业务数量计算,作为单项排名的依据,不计入综合评价得分。
  3.承接政府项目及大型国有企业业务情况分值:(5分)
  获得省及以上政府部门或大型国有企业、银行、股份公司入围资格每个得2分;获得市(地)级政府部门或大型国有企业、银行、股份公司入围资格的每个得1分。
  获得市(地)级以上政府部门或大型国有企业、银行、股份公司入围资格得分=Σ[获得入围资格数×相关分值](最多得5分)
  (五)党建、团建指标:(15分)
  是指事务所党(团)组织的建立、党(团)员规模、组织关系迁转、党(团)费缴纳、组织或参加党(团)员活动、受到表彰奖励、报送总结、简报等情况。包括:
  1.党(团)组织分值:5分
  (1)成立党支部得分:3分
  事务所成立独立党支部的得3分,联合支部书记所在的事务所按独立党支部计分;成立联合支部的事务所得2分。
  (2)党组织任职情况得分:此项为加分项。
  事务所人员担任省行业党委委员的每人 加2分,担任市行业党组织委员的每人加1分。
  (3)成立团组织得分:2分
  事务所成立团组织的得2分。
  (4)团组织任职情况加分:此项为加分项。
  事务所人员担任省行业团委委员的每人 加1分,担任市行业团委委员的每人加0.5分。
  2.党员规模分值:5分
  党员规模得分=党员数量得分+新发展党员(积极分子)得分+党员人数增减得分
  (1)党员数量得分为:事务所党员人数/全体员工总数的≥10%的得5分;0<事务所党员人数/全体员工总数<10%的得2分。
  (2)新发展党员(积极分子)分数:此项为加分项
  事务所在本评价期内,每新发展一名党员加2分,被上级党组织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每名加1分。
  (3)党员人数增减分数:此项为加(减)分项
  事务所在本评价期内每增加一名党员(不含新发展党员)加1分,每减少一名党员减1分,最多加(减)2分。
  5.参加党组织及党(团)员活动分值:5分
  (1)参加党组织活动得分:事务所党员按规定参加省行业党委组织的党员培训、座谈、会议(视频)的,每次得1分;参加市行业党组织组织的培训、座谈、会议(视频)的每次加1分,最多得5分。
  (2)参加上级党(团)组织的活动得分:此项为加分项。
  事务所派人参加中央党校学习的,每人次加2分;参加全国行业党委学习、培训、会议的,每人次加1分。
  事务所党支部(联合支部)人员积极参加省行业党(团)委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每人次加1分;参加市级行业党(团)组织活动的每人次加0.5分,最多加3分。
  6.事务所支持党(团)建工作得分:此项为加分项
  (1)事务所为开展党(团)建工作设立固定党员活动室的加2分。
  (2)事务所为开展党(团)员活动提供经费支持的,每2000元加0.5分,最多加2分。
  7.表彰奖励得分:此项为加分项
  在评价期内事务所党(团)支部获得国家级奖励、表彰或创建“青年文明号”等荣誉的每次加2分;获得省级奖励、表彰的每次加1分。(联合支部书记所在所按独立支部计分,其余事务所国家级每次加1分,省级每次加0.5分)。
  在评价期内事务所人员获得国家级奖励、表彰的每人次加2分;获得省级奖励、表彰的每人次加1分。
  (六)行业贡献指标分值:(5分)
  1.履行会员义务得分:在评价期内事务所足额、按时缴纳团体和注册会计师个人会费的得5分。
  2.担任行业职务得分:此项为加分项
  在评价期内事务所人员担任中注协常务理事的每人加3分;担任中注协理事、各专门委员会委员或省注协副会长的每人加2分。
  担任省注协理事、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每人加2分;担任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每人加1分。
  3.支持行业工作得分:此项为加分项
  在评价期内事务所人员参加省以上注协组织的事务所继续教育授课或行业检查的每人加1分,最高加2分。
  (七)社会贡献指标得分:此项为加分项
  1.担任社会职务加分:
  在评价期内事务所人员担任全国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每人加5分;担任省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每人加4分;担任市(地)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每人加3分;担任县(区)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每人加2分。
  在评价期内事务所人员担任全国性社团及统战系统联合会、联谊会理事(委员)以上职务的每人加5分;担任省级社团职务的每人加3分。
  2.参政议政加分:
  在评价期内事务所人员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职务时,向省级以上人大、政协提交与行业发展有关的提案的每份加3分;向省级以下人大、政协提交与行业发展有关的提案的每份加1分。此项最多加5分。
  3.参与公益加分:
  事务所及事务所人员参与捐资助学、扶贫救灾等公益活动时,事务所每捐助5000元加1分,个人每捐助1000元加一分。此项最多加3分。
  第五章 核查、排名与公布
  第八条 事务所及其分所应对综合评价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事务所应每年在规定时间内登录“黑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系统”,认真、如实填列并上报相关指标和信息并准备好各相关证明材料以备核查。
  第九条 每年省注协将对一定比例事务所上报数、信息的真实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如发现填报信息严重失实的,取消事务所当年及下一年度综合评价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惩戒。
  第十条 省注协每年将根据各事务所上报的信息及核查结果按分数由高到低进行综合评价排名。
  第十一条 省注协将对综合评价排名结果在省注协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个工作日,对排名结果有异议的在此期间可向省注协实名举报并提交相关证据及理由。
  公示期结束后,对没有异议的综合评价排名结果以及相关信息在省注协网站、《黑龙江注册会计师》等刊物、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对于在公布前终止的事务所的信息,不予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五届三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起施行。
  附件2:
  黑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分类定级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建设,提升服务经济社会能力,体现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水平,引导各级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企业科学选择会计师事务所,依据《财政部关于引导企业科学规范选择会计师事务所的指导意见》(财会[2011]15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黑政办发[2010]58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负责组织全省会计师事务所事务所的分类定级工作。
  第三条 黑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分类定级(以下简称“分类定级”)工作每三年进行一次。
  第二章  分类定级对象
  第四条 凡在相应期限内批准成立,在黑龙江省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下同。以下简称“事务所”),均可参加分类定级。
  事务所在相应期限内已合并、分立的,可以合并、分立后的事务所参加分类定级。
  总所在黑龙江省内,分所在外省或其他市(地)的事务所以总所为单位汇总参加分类定级。
  总所在黑龙江省以外,分所在黑龙江省内的分所可以分所为评价主体参加分类定级。
  第三章 分类定级的依据
  第六条 省注协对会计师事务所事务所按照近三年事务所综合评价平均得分先进行定级排名,再以定级排名为依据进行分类定级。
  第四章 分类及定级
  第七条 按照事务所定级排名,事务所共分为A、B两类6级。
  其中,A类事务所分为:AAAAA(5A)、AAAA(4A)、AAA(3A)、AA(2A)、A(1A)等5级;
  B类事务所为一类1级。
  第五章 分类定级标准
  第八条 事务所分类定级标准如下:
  (一)A类
  1. AAAAA(5A)级:全省定级排名在前3%且在分类定级期内会计师事务所本身平均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事务所内部管理和质量控制制度健全、有承担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或上市公司专业胜任能力或资质的事务所。
  2.AAAA(4A)级:除5A级以外,全省定级排名在10%(含)以前的事务所。
  3.AAA(3A)级:除5A级以外,全省定级排名在10%(不含)-50%(含)的事务所。
  4.AA(2A)级:除5A级以外,全省定级排名在50%(不含)-90%(含)的事务所。
  5.A(1A)级:除5A级以外,全省定级排名在90%(不含)以下或设立未满三年的事务所。
  (二)B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务所可评为B类:
  1.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连续办所条件的;
  2.受到吊销营业执照、撤销执业资格证、停业整顿处罚的;
  3.事务所或主任会计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未参加综合评价的。
  第六章 分类定级的公布
  第九条 省注协自2017年后每三年对事务所进行分类定级,2017年首次分类定级以201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为依据进行。
  第十条 省注协将对分类定级结果在省注协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个工作日,对分类定级结果有异议的在此期间可向省注协举报或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据及理由。
  公示期结束后,对分类定级结果以及相关信息通过报纸等新闻媒体、省注协网站、《黑龙江注册会计师》等刊物向社会公布,省注协向评定为“A”级的事务所颁发定级证书及标识牌。
  对于在公布前终止执业的事务所的信息,不予公布。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企业可依据此分类定级合理选择相应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相关业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五届三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起施行。

相关附件
黑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分类定级办法(3_22).doc    
黑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暂行办法(3_2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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