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部门、各设区市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现将财政部修订的《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以下简称《规则》)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对基建财务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基本建设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加强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基础和保障。为贯彻落实财政管理制度改革,针对现行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从更高的法律级次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和基建财务管理,防范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财政部以部长令的方式颁布《规则》,对基本建设财务适用范围、主要任务、资金筹措与使用、概预算约束、建设成本控制、竣工财务决算管理、交付使用资产处置、绩效评价等进行了具体规范,强化了项目单位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主体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应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培训,认真做好《规则》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项目预决(结)算管理
(一)项目预算管理
以下项目预算应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核,评审结果作为资金安排依据:
1.由省财政全额拨款200万元(含)以上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含主管部门及下属单位的建设项目)预算。
2.省财政性投资在200万元(含)以上且占批复总投资20%(含)以上的省属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含主管部门及下属单位的建设项目)预算。
(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含竣工结算,下同)管理
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按以下分工分别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的办法:
1.省级主管部门本级直接承担建设,且预算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后,按规定批复,其他项目由主管部门批复。
2.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后,按规定批复,并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抽查。委托费用按规定列入项目概算,对未列入项目概算的审核费用由主管部门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
市、县级项目,由各市、县(市)财政部门自行确定。
三、进一步加强项目建设管理
(一)依据“谁主管、谁监管,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规则》的有关规定,强化财政预算执行主体责任意识,加强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管理监督,切实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和总投资组织建设,确保项目实现预期目标效益,保障项目资金使用合法、合规和安全有效。
(二)项目主管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基建财务管理制度和财政投资评审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项目预决(结)算审核批复工作。项目建设单位要进一步做好基建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及时向财政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编报项目预决(结)算和资金使用报告。
四、附则
(一)各设区的市财政部门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可根据本通知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二)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原《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闽财建[2003]57号)停止执行,之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中与本通知相关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福建省财政厅
2016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