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中央对地方增值税定额返还的通知》(国发[2016]71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税收收入分享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16]27号)精神,省政府决定,从2016年起,调整省对市、县原体制增值税(包括改征增值税,下同)和营业税返还办法,由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时确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返还,改为以2015年为基数实行定额返还,对增值税和营业税增长或下降地区不再实行增量返还或扣减。返还基数的具体数额和税收收入分享改革考核办法,由省财政厅确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