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电力公司,各市物价局:
为规范我省新建住宅供电工程收费,保证供电工程建设质量,促进住宅供电工程建设市场发展,根据新修订的《辽宁省定价目录》及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我省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电工程建设费收费范围为新建住宅及附属公用建筑,其中设计用电负荷容量大于100千瓦的大型公用建筑不适用本通知。计费面积按建设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筑面积执行,预收费以建设规划部门批复的建筑面积为准;工程竣工后,按房产测绘部门核定的建筑面积多退少补。阁楼、地下室、地下人防工程(含车库、停车位等,不含电动汽车充电桩)、地上车库、仓房和复式建筑的夹层等,按住宅收费标准收取供电工程建设费。上述建筑面积确定以《房产测量规范》为准。对层高大于5米的建筑,收费面积按测绘建筑面积的1.5倍计算。
二、供电基本容量配置。居民住宅:每户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住宅,供电基本容量配置6千瓦;100平方米及以下住宅,供电基本容量配置4千瓦。公建设施: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瓦配置。公用建筑: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瓦配置。
三、公用建筑是指与住宅统一规划共同建设的商业网点、写字间(楼)、酒店、公寓、商场等建筑。公建设施是指为住宅配套或管理服务的公共建筑设施,包括计入住宅公摊面积的公建设施和不计入住宅公摊面积的公建设施。计入住宅公摊面积的公建设施包括电梯、楼道、设备通道、设备间、公共门厅等设施,不计入住宅公摊面积的公建设施包括锅炉房、水泵房、消防泵房、换热站、垃圾房、自行车棚等设施。计入住宅公摊面积并已按住宅收费的公建设施不得重复收费。不计入住宅公摊面积的公建设施,其本体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40瓦配置容量的按住宅标准收费,其中自行车棚、垃圾房、路灯等免收费用。
四、收费标准。按不同类型不同档次划分,民用住宅,沈阳、大连、鞍山市,小区内全电缆工程每平方米90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每平方米80元;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辽阳、盘锦、葫芦岛市,小区内全电缆工程每平方米80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每平方米70元;铁岭、阜新、朝阳市,小区内全电缆工程每平方米70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每平方米60元;公用建筑每平方米相应增加10元。
五、按用户要求增加配置容量的,民用住宅每户每提高1千瓦,收费标准提高10%;公建设施、公用建筑收费标准与增加配置容量同比例提高。
六、对用户提出利用地下空间建设供电设施,需采用干式变压器或阻燃电缆等材料设备,提高建设档次所增加的部分费用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商定;开发单位自维自建工程与新建住宅小区共用一条新建线路的,由双方签定分摊投资协议。增加的建设资金纳入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费管理和使用。
七、对高可靠性供电建设工程收费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八、对用户报装申请一户一表的公寓和建有别墅建筑且容积率大于1的住宅小区执行住宅收费标准。
九、供电工程开工前(上报设备材料招标计划前),一次性交纳供电工程建设费的,5万平方米及以下规模的住宅小区一次性交费优惠5%;5万平方米以上规模的住宅小区一次性交费优惠10%。分期建设的项目以《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为准。
十、供电工程凡利用临时施工用电设施设备的,应扣除相应的费用。供电工程建设费不得在办理临时施工用电时收取。
十一、开发建设单位交纳供电工程建设费后,供电部门要根据开发建设工程进度,及时进行电力工程建设,保证用户电力供应。
十二、住宅小区内的公益建筑,包括幼儿园,社区医院、敬老院、残疾人康复中心按相应标准的80%收取。
十三、保障性安居工程执行如下收费标准:在收费区域内,新建民用住宅建设费优惠10%,在供电工程开工前一次性缴纳供电工程费的,在此基础上再优惠10%。在收费区域外,供电工程实行据实结算。
十四、供电建设工程范围。供电建设工程范围从上级电源出线到住宅楼的进户点(穿墙套管外1米)或公共建筑产权分界点的所有供配电设施。供电工程建设费包括所有供配电设施的设计、材料和设备(含电能表)的购置、安装、调试、运行等费用。供电设施维修、改造、用电安全均由供电工程建设单位负责。开发建设单位应配合供电工程建设单位进行供配电施工,并按惯例提供供配电设施用房和线路通道。
十五、规范供电建设工程技术标准和设备招标、施工招标及建设监理招标管理,保证建设高质量的供电工程。电力安装工程要按照规定程序选择符合资质的施工队伍。
十六、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十七、我省县城及县级市管辖区域供电建设工程暂缓执行收费政策。容积率为1及小于1的别墅类等住宅建筑的供电建设工程不适用本通知。
十八、收费单位要按照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十九、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缴纳建设费的供电工程,按原规定执行。其他与本通知不符的规定,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2016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