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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关于要求各国债期货交易场所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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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关于要求各国债期货交易场所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证监发字[1995]60号
发文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5-5-15
实施时间:1995-5-15
失效时间:2003/11/20 0:00:00
法规类型:期货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国债期货交易场所:
  《国债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落实国债期货交易保证金规定的紧急通知》发布后,各国债期货交易场所都按照要求采取了控制风险的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最近国债期货交易中又出现了少数会员和客户超额持仓企图操纵市场等问题,市场风险加大。为加强国债期货交易的管理,维护国债期货交易的正常秩序,保护国债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各国债期货交易场所要进一步加强风险控制:
  一、必须严格执行《关于落实国债期货交易保证金规定的紧急通知》中对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制度的规定。
  二、严格限定会员和客户投机头寸的最大持仓限量和交割月份持仓量限额。同一客户在同一交易场所的不同会员处分别设立账户,其总持仓量以各账户持仓量总和为准。严禁利用他人名义为自己开设交易账户或利用他人名义为自己进行交易等借仓行为。
  三、交易场所不得允许其会员、会员不得允许其客户进行任何形式的透支交易。
  四、建立风险基金制度,收取的风险基金不得低于交易手续费的20%。
  违反上述规定和《国债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有关规定, 中国证监会将根据《国债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对当事者及其责任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各国债期货交易场所要根据《国债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交易规则,采取有效措施增强风险控制能力,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并及时将国债期货交易中出现的重大异常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违规行为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绝不能姑息纵容。


补充说明: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四批]
发文文号:证监法律字[2003]15号
发文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3-11-20
实施时间:2003-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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