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税总发〔2015〕74号文件精神,此次国务院公布取消涉及税务部门的有11个大项以及其他3项中8个子项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各级地税机关的法规部门负责认真传达国家税务总局的决定,全面梳理、公布和宣传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工作;各级地税机关的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尽快制定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后续管理措施,并加强取消事项后续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统计分析、材料上报等项工作,确保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实施到位;各级地税机关的内审部门要加强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具体落实执行情况的后续检查工作反馈。
二、按照自治区政府、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的一系列精神和要求,各级地税机关要本着转变观念、创新举措、放管结合的原则,对于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非经规定程序,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变相增设行政审批事项;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外,不得授权或者委托企事业单位等行使行政审批,更不允许通过印发文件等形式,指定交由行业协会商会、事业单位继续审批;不得对已经取消或者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继续实行变相审批;不得以事前备案、核准性备案等名义对已经取消或者下放的事项改头换面继续审批;不得以达标、验收、年检、换证等形式对从业企业和人员作出强制要求,行审批之实;对上级税务机关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同时取消下级税务机关对应的初审、复审、审核等项事宜。
三、各级地税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自治区地税局下放审批事项的有机衔接。对下放的审批事项,应当制定配套措施,采取培训、情况交流等多种形式和办法,确保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落实到位。承接审批事项的税务机关应当主动与上级税务机关加强联系,制定承接方案,及时研究解决承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接得住、管得好。衔接工作原则上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同时要及时修改涉及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相关规定、表证单书和征管流程。
四、《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地税系统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第2号)公布的48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中,6项行政许可予以保留,其余42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已清理完毕。这42项非行政审批事项已经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取消8项,分别为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业务的核准、对办理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偏远地区简并征期认定、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主管税务机关对非居民企业适用行业及所适用的利润率的审核、企业享受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注册税务师执业核准。调整为行政权力事项18项,其中行政确认权3项,分别为民族自治地方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享受资格认定、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审批、中国税收居民身份的认定;行政征收权1项,预约定价期满后对需要续签的企业核准;行政登记权2项,分别为对办理税务登记(注销)的核准、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行政奖励权10项,分别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耕地占用税的减免、契税的减免、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土地使用税减免、房产税减免(因遭受自然灾害减免)、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所得税审批、土地增值税的减免审批、促进残疾人就业企业营业税减免审批、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优惠核准、随军家属优惠政策审批;其他行政权力2项,分别为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审批、退税审批管理。其余16项税收优惠核准事项,待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取消后另行发文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5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