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
为进一步完善全省建筑业企业规费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工作效率,经研究决定,现将规费计取办法调整如下:
一、计取方式调整为固定费率
原建筑业企业规费费率不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均采用固定费率,调整后的各专业规费费率见附件。
二、调整执行时间及过渡工作
2016年5月1日起执行,其中在建工程,2016年5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程量按本通知调整;以前完成的工程量,仍按原规费计取方式执行。
请各市按通知要求认真安排部署相关工作,确保规费计取工作落到实处。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