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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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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桂政办发[2016]119号
发文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2016-9-26
实施时间:2016-9-26
法规类型: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广西
发文内容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农[2015]306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美丽广西?生态乡村”活动指导意见〉及三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桂办发[2014]29号),进一步加强我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确保工程建得成、管得好、长受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工作职责,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一)全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工作的责任主体,对农村饮水保障工作负总责。对于跨县(市、区)供水的项目,由对项目具有管理权的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运行管理和监督;发展改革、财政、卫生计生、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项目建设、工程运行管护相关政策制定、资金保障和水质监测、水源保护等工作。全区各级各相关部门切实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管理到位;切实执行农村饮水工程用地、用电、税收及水价等优惠政策,确保工程可持续运行。
  二、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护主体
  (二)农村饮水工程建成后,工程建设单位及时组织工程验收,与供水管理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各地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0]62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水利厅等部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95号)要求,明晰农村饮水工程产权并颁发产权证书。
  (三)农村饮水工程产权所有者是工程的管护主体,管护主体要建立健全工程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的正常运行。
  (四)建立县级农村饮水经营管理机构,统筹全县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国家投资建成的农村饮水工程,对供水规模较大、供水人口多、供水人口集中的,可由新成立的经营管理机构作为管护主体,采取统一管理的方式;也可以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通过市场选择专管机构,创新经营管理机制。通过城镇供水公司扩网建设的农村饮水工程,工程建设完成后,由城镇供水公司管理。对供水规模小、供水人口少、供水人口分散的,可采用村民委员会、基层水利管理单位、股份制公司、用水户协会、投资者自营管理等机构进行管理。
  三、落实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保障饮水工程可持续运行
  (五)各级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资金对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维修给予适当补助。县级人民政府切实落实农村饮水工作的主体责任,加大对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的投入,落实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通过供水单位水费提取、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等多渠道筹措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为农村饮水工程良性运行提供资金保障。
  (六)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应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工程日常维护和更新改造,包括机电设备、净水及消毒设备、主要建筑物、公共管道等维修、维护及更新改造、水质检测中心运行经费补贴。维修养护资金不得用于发放人员工资、电费、消毒药剂等不属于维修范畴的易耗品开支。
  (七)对按规定及时足额交纳水费和维护资金的供水厂(站),均列入维修养护资金补助范围,给予工程维修补助。农村饮水工程需要维修、维护及更新改造的,当费用超过水费提存部分时,可申请使用维修养护资金。
  (八)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的管理由各县(市、区)根据国家及自治区相关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
  (九)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接受财政、审计部门以及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供水单位实行公示制度,定期对运营过程中的水质状况、水费计收和大修基金等进行公示,接受水利、卫生计生、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供水管理单位必须保证水质合格,出现水质不合格的要进行整改,直至水质合格为止,否则不能申请使用维修养护资金。
  四、合理确定水价,促进良性运行
  (十)农村集中供水实行有偿服务,计量收费。水价核定由县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兼顾用水户承受能力核定。制定或调整水价,应当组织价格听证会。
  (十一)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原则上实行“一户一表”管理,抄表到户,服务到户,计量收费。对用水紧缺地区,可采取居民用水阶梯水价、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的计收办法。对无法供水到户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应在充分征求受益户意见的基础上,出台相关规定,合理分摊水费。
  五、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基层服务体系
  (十二)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县级农村饮水工程管理技术服务体系,完善有供水经营任务的乡镇水利站建设,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确保农村饮水工程规范管理,可持续运行。
  (十三)加强县级农村饮水工程维护队伍建设,落实工程技术维修服务人员,设立服务电话,提供技术和维护服务,重点是加强小型农村集中供水和分散供水工程建成后运行监督管理和技术服务。
  (十四)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10000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单位,按照专业化管理要求落实专业维修养护人员,实现标准化管理。对规模较小或分散供水工程,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专业维护公司或规模以上的水厂提供维修服务。
  六、强化水源保护,保障农村饮水安全
  (十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要求,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水利、卫生计生、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部门共同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制定保护办法,防止水源遭受污染。具体的水源保护工作按照桂政发[2010]62号文件规定执行。
  (十六)当地人民政府应按照规范和标准技术要求,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界碑、界桩、警示牌、围网等环境保护设施,对保护区内的排污口、污染源进行全面清理,加强农村小型供水工程水源保护,指导群众制定水源保护村规民约,限制人为活动对水源的破坏和污染。当地人民政府要加强水源涵养,引导经营者不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种植速生桉。加快推进规模以上集中供水应急水源建设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工程建设,实行水源林保护,将依法划定为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的林地,优先纳入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管理。
  七、加强水质消毒检测,保障供水水质安全达标
  (十七)各县(市、区)要加快完善区域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检测中心建设。科学制定水质检测制度,加强人员培训,落实检测经费,确保满足区域内农村饮水工程水质抽检需求。
  (十八)要建立健全供水工程水质检测制度。对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10000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供水单位应当设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仪器设备,有专业检验人员,负责供水水质的日常检验工作,具备日检9项指标的检测能力。接受各级卫生计生部门的监督和抽验,保证供水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对没有设立水质检验室的规模较小的集中供水工程或分散供水工程,要完善水质检测和消毒设施,由区域水质检测中心进行巡回检测,未建立区域水质检测中心的县(市、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定期检测供水水质。
  (十九)供水单位加强对取水点及水源地的日常巡查和管护,加强供水设施的日常检修和维护,发现水体异常应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农村供水水质检测网络,对小型村(屯)供水工程应配备生物观察水质简易设施。
  八、落实优惠政策,彰显民生本质
  (二十)农村饮水工程生产用电及乡镇自来水厂向农村供水的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城镇(城市)自来水管网向农村扩网供水的,实行优惠水价,并免收城镇污水处理费。
  (二十一)对残障人员家庭、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实行优惠或免费供水。对拟定减免水费的对象应张榜公示,接受用水户监督。
  (二十二)跨村、单村供水工程,以及乡镇供水工程向农村供水部分、县城扩网向农村供水部分的经营收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9号)规定,实行税收优惠。
  九、加强技术培训,提高工程管理水平
  (二十三)全区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饮水工程管护责任人、净水人员及水质检测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的培训,建立健全关键岗位人员培训制度,落实培训经费,开展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技术培训,提高关键岗位人员的专业技能。
  (二十四)加强信息化管理,不断提高行政监管能力、工程运行效率和水质达标率。各地要培育一批农村饮水工程良性运行和水质保障有力的先进典型,为本地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护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十、强化应急管理,有效应对突发事件
  (二十五)全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根据本地区实际,认真分析影响本地区农村饮水安全的原因,研究农村饮水安全事件类型、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后果及影响,结合建设管理模式,科学设定农村饮水安全事件划分等级和划分标准,细化响应流程、响应行动和应急处理措施,确保预案的实用性、可操作性。
  (二十六)供水单位应当制定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并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十七)因环境污染或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水源、供水水质污染的,供水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及时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
  (二十八)突发供水安全事件发生后,各相关部门应在县级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切实履行职责。全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应急要求快速做出反应,及时组织会商并启动应急预案,控制事态蔓延,将突发危害降至最低。上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视情况给予协调指导和支持。
  (二十九)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将卫生计生部门开展农村供水水质监测的有关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对农村供水经营单位需要委托检测的,受委托单位应给予优惠收费。
  十一、强化考核,实行责任追究
  (三十)各地要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维护监督考核机制,实行跟踪督查制、责任追究制和年度考核制,确保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维护跟踪落到实处。
  (三十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根据本意见精神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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