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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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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晋会协[2016]82号
发文部门: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2016-11-16
实施时间:2016-11-16
法规类型: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山西
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新修订的《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已经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投诉举报管理办法
  2.投诉举报事项受理告知书
  3.投诉举报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6年11月16日
  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投诉举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投诉举报的管理工作,保障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财政部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主要法定途径及相关法律依据清单目录》和《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反映情况或提出投诉请求,依法依规由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或提出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投诉举报人。
  第三条 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依法依规,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省注协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投诉举报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省注协处理的投诉举报事项。
  第六条 省注协秘书处具体承担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投诉举报人提出的投诉举报事项;
  (二)承办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省财政厅及有关部门转办、交办的投诉举报事项;
  (三)协调处理跨地区、跨部门投诉举报事项;
  (四)负责反馈办理结果;
  (五)跟踪投诉举报处理决定的落实情况;
  (六)负责对被投诉举报人和省注协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监督管理;
  (七)开展投诉举报信息的汇总、处理、分析、通报和回访。
  第二章 投诉举报受理
  第七条 投诉举报由省注协秘书处负责统一受理。
  第八条 投诉举报人提出投诉请求的,应当书面载明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
  投诉举报人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 投诉举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受理:
  (一)反映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成绩复核等问题的;
  (二)反映弄虚作假骗取注册会计师资格以及注册会计师转所转会、转非、年检等问题的;
  (三)反映注册会计师违反职业道德守则和业务准则(未达到《注册会计师法》进行行政处罚或进行刑事处罚的标准)行为的;
  (四)反映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恶意竞争等行为的。
  第十条 投诉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无具体明确的被投诉举报对象和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
  (三)已经进入司法、纪检监察或仲裁程序的,或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四)不属于省注协职权范围内的;
  (五)正由其他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或投诉举报事项已经受理且正在办理期限内的;
  (六)对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意见不服,且在复查期限内的;
  (七)对复查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
  第十一条 省注协收到投诉举报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及联系方式不清的除外。
  第十二条 对不属于省注协职责范围的投诉举报,省注协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程序向有关部门提出。
  第三章 投诉举报的办理
  第十三条 投诉举报受理后,省注协应依据内部部室职责划分,及时交由有关部室办理。
  对涉及多部门监管职责的投诉举报,省注协应提出拟办意见,并协调相关部门办理。
  第十四条 省注协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投诉举报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十五条 省注协工作人员与投诉举报事项或者投诉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省注协应当听取投诉举报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投诉举报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投诉举报事项,应利用省注协相关专业委员会,或聘请职业道德好、专业素质高、实践经验丰富的专家,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和专项案件调查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第十七条 对受理的投诉举报事项,根据以下情形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一)反映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成绩复核等问题的,应根据财政部《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管理办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办法》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免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反映弄虚作假骗取注册会计师资格以及注册会计师转所转会、转非、年检等问题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财政部《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反映注册会计师违反职业道德守则和业务准则行为的,情节轻微,不达行业惩戒标准的,根据《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谈话提醒制度》予以谈话提醒;达到行业惩戒标准的,提请省注协惩戒委员会履行惩戒程序;达到《注册会计师法》行政处罚标准的,移送省财政厅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反映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恶意竞争等行为的,情节轻微,不达行业惩戒标准的,根据《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谈话提醒制度》予以谈话提醒;达到行业惩戒标准的,提请省注协惩戒委员会履行惩戒程序。
  第十八条 省注协应当以书面方式或适当方式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举报人。
  第十九条 投诉举报的受理、办理、协调、审查、反馈等环节,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全部办结;情况复杂的,经省注协秘书处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延期理由。
  第二十条 投诉举报人对省注协作出的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复查。
  第二十一条 省注协受理投诉举报后,当事人同意调解的,省注协应当组织调解,并告知当事人调解的时间、地点、调解人员等事项。引导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二十二条 省注协应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档案,立卷归档,留档备查。
  归档范围应包括投诉举报涉及的全部有查考价值的文字、音像等资料。
  第四章 投诉举报的跟踪、监督
  第二十三条 省注协对已受理的投诉举报应跟踪了解投诉举报处理决定的落实情况,必要时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察看、专访调查、座谈等方式了解情况,督促被投诉举报人及时落实处理决定。
  第二十四条 被投诉举报人对投诉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或阻挠省注协调查,经提醒或督促仍不予改正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业惩戒或提交相关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移交有关部门的各类事项,应由专人跟踪进展情况。
  第二十五条 省注协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省财政厅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六条 省注协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未经投诉举报人同意,将投诉举报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投诉举报人的,按照有关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第五章 投诉举报的分析处理
  第二十七条 省注协应对投诉举报信息定期进行汇总、分析和处理。通过对信息的深度挖掘,找出风险信号,发现薄弱环节,提出预防预警措施和建议。对热点、难点和具有规律性、普遍性的问题,应及时形成监管建议,上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省财政厅。
  第二十八条 省注协应以适当方式定期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通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5月24日发布的《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投诉、举报受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相关附件
附件1:投诉举报事项受理告知书.docx    
附件2:投诉举报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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