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整顿和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决定会同有关部门于2016年8月至11月开展全市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专项整治的范围
在我市从事房屋居间、代理经纪服务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分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二、专项整治的重点
重点整治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以下行为:
(1)发布虚假房源、不实价格信息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
(2)未将房屋抵押、查封等限制交易信息及时告知购房人;
(3)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中介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
(4)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捆绑收费;
(5)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通过网签系统签订中介服务合同、交易合同;
(6)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
(7)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8)侵占或挪用交易资金;
(9)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信息;
(10)其他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行为。
同时,配合金融监管部门,查处房地产中介机构违规开展相关房地产金融服务的行为。
三、专项整治工作步骤
(一)中介机构自查自纠。8月份,各房地产中介机构对照上述整治重点,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本机构基本情况、网络平台、服务项目进行全面梳理,分别填写有关自查表(见附表1、附表2、附表3),并及时将书面报表和电子版报送县(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房地产中介机构在多个区设立分支机构的,由机构总部负责分行政区统计,分别报送所在县(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各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向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申报从业人员情况,落实实名执业。
对于工商注册营业范围中注明房地产中介服务,实际未开展房地产中介业务的机构,应主动将实际情况告知县(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于不按要求报送自查资料的机构将向社会进行公示。
(二)组织开展现场检查。9月份,县(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按照上级要求,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对房地产中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对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将加大查处力度,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移交执法部门予以处罚;对严重侵害群众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中介机构,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将其清出市场。
附表:
1、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分支机构登记表
2、房地产中介机构网络信息平台统计表
3、房地产中介机构金融服务项目统计表
2016年8月26日
相关附件 |
1、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分支机构登记表.doc |
2、房地产中介机构网络信息平台统计表.doc |
3、房地产中介机构金融服务项目统计表.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