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近年来,有关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矿山企业,认真贯彻落实淘汰落后产能和安全生产等一系列工作部署,扎实开展非煤矿山生产秩序整治工作,矿山数量逐步下降,布局趋向合理,生产规模稳步提升,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均有提高,安全、环保、节约、质效形势稳中向好,但矿山“散、小、弱、差”的状况尚未根本改变。为加快黄岛区和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等五区(市)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全面提升矿业发展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非煤矿山转型升级提高安全环保节约质效管理水平的意见》(鲁政办字〔2016〕95号),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认真落实上级决策部署,综合利用“打非治违”、评级治理等措施,加大矿山关闭和整合力度,推进矿山企业兼并重组,大幅降低矿山数量,显著提高生产规模,大力推广使用先进工艺技术装备,通过3年综合整治,使全市固体矿山最低生产规模全部达到省、市政府规定标准,新建矿山全部达到中型以上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环境保护指标达到国家和省级标准,矿产资源节约集约水平不断提高,质量效益得到有效提升,落后产能实现有序淘汰。
(一)行业发展质量效益明显提高。先进适用的工艺和技术在企业生产、管理、运营各环节得到广泛利用,数字化矿山建设在规模以上矿山企业得到全面推广,创新科技、高效管理成为矿山企业发展的根本动力。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和淘汰的落后设备、技术、工艺得到全面禁止和淘汰。多年亏损、盈利无望的困难企业全面有序退出市场。全行业综合成本不断降低,质量效益不断提高。
(二)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高。生产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率100%,大中型矿山全部达到二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规模化、标准化、机械化、信息化、科学化(以下简称“五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地下矿山全部达到《山东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规范》要求;露天矿山全部采用中深孔爆破、机械化装岩和液压二次破碎工艺,饰面石材全面采用轮锯开采工艺;尾矿库全面落实监测措施,四等傍山型尾矿库全部安装并运行在线监测设施。有效防范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三)环境保护水平明显提高。矿山环保手续完备,排放的废水、废气符合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临近居民区环境噪声(扣除本底)符合环境标准要求;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提出的生态保护对策与措施,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固体废物实现无害化处置;矿山扬尘污染状况持续改善;符合安装条件的,必须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设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率100%。
(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以下简称“三率”)指标达到国家和省级标准,共伴生矿产及部分低品位、难选冶的资源得到利用。按照安全生产和提高资源集约节约利用要求,开采同一矿体的相邻矿山不宜单独设置采矿权的,全部完成整合,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明显提高,大中型矿山成为主流,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开发利用水平不断提高。
(五)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水平明显提高。完成重要自然保护区、景观区、居民集中生活区的周边和重要交通干线、河流湖泊沿线(以下简称“三区两线”)直观可视范围内的露天开采矿山清理整顿,严格控制矿产资源开发对矿山地质环境的破坏,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发生,改善和提高矿山地质环境质量。对历史形成、责任灭失的重点老空区开展治理,修复矿山地质环境。
二、重点工作
(一)提高矿山准入门槛,严格建设项目审查。
1.严控准入门槛。有关区(市)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综合考虑安全保障水平、环境容量、排放标准、投入产出等因素,“十三五”期间,除由国家、省、市政府确定的重点矿产资源及经济社会发展所必需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外,不得新批固体非煤矿山项目,除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勘查项目外,不得新设固体矿产资源探矿权。“十三五”之后,确需批建的要严格审批标准。严禁在“三区两线”直观可视范围内设立露天开采矿山建设项目;严禁在矿山、公路、油气管道、电力设施等规定的安全距离内设立矿山建设项目;严格限制在环境敏感区域建设资源开发项目;严禁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展固体非煤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建设任何生产设施。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在南水北调工程调水沿线区域核心保护区新建、改建、扩建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
2.严格审查监管。矿山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地震安全评估,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其安全、环保等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矿山建设项目未依法通过核准或备案、取得采矿许可证、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项目建成后,安全、环保等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一律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3.强化规模效益措施。进一步提高生产设备、设施安全水平,新建、改建、扩建矿山设计生产能力和实际选用设备设施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不得低于中型矿山中等生产建设规模标准;“十三五”末期,新建、扩建矿山最低生产规模(以采矿许可证为准)应达到中型矿山中等以上生产建设规模标准。从2017年起,新建金矿、铁矿服务年限不得低于8年,延续矿山服务年限不得少于2年,确因资源丰富需扩能改造的金矿、铁矿服务年限不得低于5年;开采下列矿种, 矿山生产规模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1)铁:新建矿山30万吨/年,延续矿山15万吨/年;
(2)金:新建矿山6万吨/年,延续矿山4万吨/年;
(3)银:新建矿山20万吨/年,延续矿山4万吨/年;
(4)高岭土、膨润土、透辉岩: 8万吨/年;
(5)石墨(矿石量):20万吨/年;
(6)建筑石料:5万立方米/年;
(7)砖瓦用页岩:6万吨/年。
(二)开展“打非治违”专项治理。有关区(市)要摸清矿山企业底数,从产业政策、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以及“科技管矿”、开采工艺装备、人员资质、质量效益、工商登记、项目审批等多方面,全面查清现有非煤矿山企业的现状和问题;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非治违”专项整顿集中行动,全面清理整治非法矿山企业和违规矿山项目,依法关闭一批不符合政策、法规、条件、标准的矿山,严惩向废弃矿井、矿坑倾倒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行为。对非法设立、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安全生产条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三率”达不到国家和省级最低标准,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矿山,依法坚决予以关闭。对矿山企业实施政策性关闭的,由当地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关闭矿山的剩余储量价款退还、闭坑地质报告、水土保持、土地复垦、生态恢复和环境保护等工作,依法吊销企业相关证照,并向社会公告。
(三)实施矿山企业“四评级”制度。按照鲁政办字〔2016〕95号文件发布的全省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质量效益等方面的评级标准,以矿山独立生产系统为单位,对所有矿山企业进行“四评级”。单项评级和综合评级分别对矿山企业评出“优”“中”“差”三个等次,单项评为“差”的,总评类别即为“差”。通过评级,发展壮大一批、规范提升一批、关闭淘汰一批。总评类别为“优”的企业,列入发展壮大一批名单,给予重点扶持;总评类别为“中”的企业,列入规范提升一批名单,制定整改方案限期完善提升;总评类别为“差”的企业,经整改后仍未达到法定条件的,列入关闭淘汰一批名单,依法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或者撤回许可证、兼并重组。在评级的基础上,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质量效益管理等台账,依法规范监管。
停产矿山暂不纳入“四评级”范围。恢复生产前,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复产检查验收,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恢复生产。恢复生产后再参加“四评级”。
(四)提高矿山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1.全面落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法律规章,监督矿山企业逐条逐项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严格执行矿山安全规程标准。所有地下开采矿山必须严格执行《山东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技术与管理规范》,凡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一律不得生产。
3.切实加强技术管理。矿山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至少要有1名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矿山专业人员。地下矿山要设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在矿长领导下全面负责矿山的技术管理,加强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的编制、审批。总工程师必须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经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地下矿山至少配备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者本科以上学历且具有3年以上地下矿山工作经验的采矿、地测、机电专业技术人员各1名。
4.不断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矿山企业每年要制定培训计划,保证培训所需经费,依法组织开展全员安全培训,不断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素质和自救互救能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安全培训。地下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必须经省安全监管部门统一考核合格。其中矿长、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外包队伍主要负责人要集中培训,统一考核。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符合规定的从业资格条件。从业人员应当按《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规定的时间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5.不断提升安全科技水平。积极引进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按规定淘汰落后技术、工艺、装备,不断提升矿山的技术装备水平。鼓励支持中小矿山企业聘请专家队伍和专业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管理和技术服务。
6.强化矿山设备设施安全管理。着力抓好矿山企业特别是地下开采矿山通风防火、提升运输、防治水、采空区“四个关键环节”的安全生产。地下矿山提升运输、供电、排水、通风、应急救援等设备设施应使用已取得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新建、改建、扩建矿山用于提升人员的竖井,除不具备条件外,一律选用多绳摩擦式提升机,并作为“三同时”审查的主要内容之一。现有使用单绳缠绕式提升机提升人员的生产矿山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更换为多绳摩擦式提升机;在未更换前,要加强监测监控,确保安全。地下矿山要完善并有效使用安全避险“六大系统”,2016年年底前须将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监测监控系统与当地安全监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综合信息平台联网对接。
7.提高监管效率和防控智能化水平。加快建立健全非煤矿山“三个体系一个平台”,即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行政执法体系和综合信息平台,实现“双重”防控和省、市、区(市)、矿山企业“三个体系”信息互联互通,提高监管效率和防控常态化、规范化、智能化水平。
8.持续推进“五化”建设。对大型矿山,以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等系统自动化建设为重点,着力提高现代化水平,实现自动化减人;对中型矿山,以掘进、采矿、运输等环节机械化建设为重点,减少用工人数,实现机械化换人;对小型矿山,以规模化建设为基础,全面深化以岗位达标和专业达标为重点的标准化建设。
9.加大采空区和水害隐患治理。2016年年底前,采用崩落法开采的地下金属矿山,要全部改造为充填采矿法;采用空场法开采的要改造为充填法或及时进行嗣后充填,消除采空区危害。新编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应明确最多连续空顶矿房个数或最大连续空顶距离,充填方案应明确最长空场时间;矿山企业要全面准确掌握矿区范围内采空区和周边老空区及其地质构造、含水层、积水等详细情况,凡存在水害隐患的,要采取疏干、围幕注浆等有效措施,配备适应工作要求的探放水设备,建立健全防水、排水系统。
10.加强露天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监管。露天矿山与周边矿山、公路、电力设施等安全距离应符合规定,台阶高度和边坡角要符合有关设计规范要求。尾矿库运营企业要推广使用干式堆放、一次性堆坝、尾砂充填利用等工艺;上游式尾矿坝堆积至最终设计坝高的二分之一到三分之二时,要对坝体进行一次全面勘察,并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稳定性专项评价;四等傍山型、山谷型尾矿库和三等以上尾矿库全部安装和使用在线监测设施。
11.推行“1+N”安全监管检查模式。依托专业技术支撑,每年开展1次全面会诊执法检查和N次专项执法检查。提前通知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部门、受检单位,对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依法予以处罚。落实安全隐患整改闭环管理,倒逼企业自查自纠,落实主体责任。
(五)深化矿山企业污染治理。依法落实矿山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实施更加严格的矿山生态保护和修复措施。矿山排放废水的受纳水体应满足水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的运行管理、废气废水的监测处理、地下水的监测监控等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要求。
(六)搞好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信息化监管。加强矿山资源开发利用的规划引导,进一步优化矿山开发布局。矿山企业应健全完善地测机构,配备地质、采矿等专业人员。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年报、开采信息公示,要如实反映矿山企业开采情况和资源利用情况。建立矿产资源节约集约评价标准,加强矿山企业“三率”指标考核,提高资源节约综合利用水平。加快推进“科技管矿”建设,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应用系统和信息互联互通机制,完善监测监管手段,有效实现三维可视、在线监控和动态预警等功能,全面提升矿山开采活动的信息化监管水平。
(七)积极开展采空区治理工作。矿山企业停办或者关闭前,要认真履行采空区治理义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历史形成的采空区,要全面摸清底数,逐一编制治理方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行全面治理。
(八)全面提升质量效益。按照“规模化开采、绿色环保化生产、标准化管理”的要求,强制淘汰落后装备工艺,推广先进适用新技术。大力推广数字化矿山建设,用先进技术保证矿山安全、质量和效益的综合提升。对长期亏损、扭亏无望、不能适应市场竞争环境的企业强制退出。
三、实施步骤
有关区(市)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快推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提高安全、环保、节约、质效管理水平。利用3年左右时间,分四个阶段实施,各阶段要突出重点,压茬进行,交叉开展,时间进度服从质量效果。“打非治违”、隐患排查整改要贯穿全过程,要执法跟进,查必见效。评级工作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分批次进行,必要时可聘请专家参与。评级结果要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一)排查摸底与“打非治违”阶段(2016年10月—12月)。有关区(市)要按照青岛市非煤矿山“打非治违”工作方案,迅速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矿山逐一排查摸底,结合实际细化实施方案,全面开展“打非治违”专项治理,从速消除一批安全隐患。要编制排查摸底情况汇总表,总结“打非治违”工作成果,连同制定的具体落实方案一并报市非煤矿山转型升级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矿山转型办”)备案。
(二)综合评级并限期整改阶段(2017年1月—12月)。有关区(市)要根据排查摸底情况,在企业自评的基础上,组织开展矿山企业“评级”,建立信息全面、数据准确的“评级”档案。同时,以点带面、适时推动生产矿山“科技管矿”建设。2017年7月底前,完成各单项评级;8月底前,根据各矿山综合评级结果,逐个制定整治方案,做到“一矿一策”,并汇编成册经分管负责人签字后报市矿山转型办。要依法采取措施,敦促企业限期整改到位,经限期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评级”工作的调度和指导,市矿山转型办要组织专门督查并通报。
(三)检查验收与完善阶段(2018年1月—6月)。2018年5月底前,有关区(市)应完成对矿山企业“四评级”的分类整治工作,并形成总结报告报市矿山转型办。6月,市矿山转型办组织有关部门对矿山企业“四评级”整治工作进行复核验收。
(四)巩固提升与总结评估阶段(2018年7月—12月)。2018年10月底前,有关区(市)应组织开展一次“回头看”检查,对停产停业整顿、取缔关闭、改造提升的企业进行复查,消除矿山企业事故隐患,提高矿山企业总体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质量效益水平。11月,市矿山转型办组织“回头看”抽查督查;有关区(市)全面总结3年工作,并将总结报告报市矿山转型办,市矿山转型办汇总后报市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坚持“统一部署、分级负责,部门指导、各方联动”的原则,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属地监管责任,严格落实矿山企业的安全、环保、节约、质效主体责任,建立有目标、有任务、有考核、有奖惩的责任体系。建立青岛市非煤矿山转型升级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听取汇报,调度进展情况,集中研究解决相关问题。有关区(市)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并明确牵头部门,统筹协调推进,确保工作实效。
(二)完善政策措施,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出台或完善安全、环保、节约、质效等配套政策。推动技术力量雄厚的大型矿业集团依法兼并重组小矿和小矿之间依法整合重组,可借鉴成立专门集团公司的经验做法,对辖区内矿山实行统一管理。鼓励专业化安全管理团队以托管、入股等方式管理矿山。积极用好财政、土地、就业等优惠政策,鼓励矿山企业就地转产。创新投融资方式,充分运用相关政府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并吸引社会资本支持重点矿山企业隐患整改、污染治理,加快转型升级。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要优先重点安排受采空区威胁的村庄,地方政府债券要把采空区的治理作为支持领域。同时,要用好土地增减挂钩等政策,统筹安排资金用于采空区和尾矿库的治理,各级财政要安排相关资金,按规定进行奖补。
(三)强化督导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市矿山转型办和有关区(市)政府要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工作不力、行动迟缓、问题突出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综合协调,采取暗查暗访、随机抽查、“回头看”检查以及联合执法、公布“黑名单”、集中曝光警示、约谈相关负责人、挂牌督办事故隐患等多种方式,推动工作落实。
(四)广泛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要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强安全、环保、节约、质效等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行业标准的宣传,搞好政策解读,使广大矿山企业进一步提高认识,自觉抓整改、上水平、促发展,引导广大公众积极参与。
附件:1.青岛市非煤矿山转型升级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2.青岛市非煤矿山“打非治违”工作方案
3.青岛市非煤矿山采空区治理方案
4.青岛市尾矿库治理方案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29日
附件1
青岛市非煤矿山转型升级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总召集人:牛俊宪 市委常委、副市长
召集人:张新竹 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希田 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党委书记
张元升 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成 员:李振军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王 唯 市经济信息化委副主任
王振海 市财政局副局长
林丽萍 市城乡建设委副巡视员
王咸宁 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副局长
葛福宏 市环保局副局长
崔建军 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于法卫 市地震局副局长
联席会议办公室(市矿山转型办)设在市安全监管局,张元升兼任办公室主任,王唯、王咸宁、葛福宏、崔建军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不刻制印章,工作任务结束后联席会议自行撤销。
附件2
青岛市非煤矿山“打非治违”工作方案
为有效防范各类事故,打击各种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非煤矿山转型升级提高安全环保节约质效管理水平的意见》(鲁政办字〔2016〕9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强化源头治理,通过开展矿山领域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专项行动,查清非煤矿山企业的现状和问题,依法查处和有效遏制非煤矿山领域的非法违法行为,全面清理整治非法矿山企业和违规矿山项目,进一步提升矿山管理水平,促进全市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重点
(一)打击下列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
1.无项目核准备案手续,无安全、环保审查手续,无证、证照不全或证照过期从事生产建设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建设的。重点检查2014年以来,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注销的生产单位是否存在擅自生产建设的行为。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环保设施“三同时”规定的。重点检查纳入矿产资源整合和改扩建的生产单位。
4.未依法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勘探或以采代探、以采代建的;超层越界开采的。
(二)整治下列违法生产建设行为
1.未依法进行安全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
2.将勘探、建设、生产、闭坑等工程施工作业发包给无相应资质施工队伍的。
3.矿山工程图纸不全,测绘不及时、填绘不准确,图纸造假,图实不符的。
4.未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认真落实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要求的;未及时整改消除隐患的。
5.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检测检验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险生产工艺、设备的。
6.地下开采矿山安全出口、提升运输、供电、排水、通风、通讯等系统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7.露天矿山实行“伞岩”开采、“一面坡”开采或台阶高度、坡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矿多点生产的。
8.尾矿库无证运营,超设计、超坝高、超服务年限运营,违规排尾的;上游式尾矿坝堆积至最终设计坝高的二分之一到三分之二时,未对坝体进行勘察和稳定性评价的;未及时办理闭库手续的。
9.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进行跨省作业未依法报告的。
三、方法步骤
(一)调查摸底,制定实施方案(2016年10月)。有关区(市)结合近年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专项整治行动、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等各类检查活动发现的突出问题,科学分析,进一步明确工作重点,迅速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矿山逐一排查摸底,从产业政策、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以及“科技管矿”、开采工艺装备、人员资质、质量效益、工商登记、项目审批等方面,全面查清现有非煤矿山企业的现状和问题,针对可能导致较大以上事故或造成恶劣影响事件的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制定本区(市)“打非治违”实施方案,并提出生产矿山“科技管矿”信息化建设工作思路。
有关区(市)汇总排查摸底情况,经区(市)政府负责同志审核签字后,2016年10月20日前,连同区(市)“打非治违”实施方案一并报市矿山转型办备案,同时将“科技管矿”信息化建设工作思路报市国土资源房管局。
(二)组织联合执法,开展集中整治(2016年10月—11月)。有关区(市)指定牵头部门,集中精干力量,实施联合执法。综合执法、安全监管、国土资源房管、公安、环保、工商、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电力等部门紧密配合,依法严厉打击取缔非法行为,严格整治违法违规事项。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对非法设立、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安全生产条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三率”达不到国家和省级最低标准、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矿山,依法坚决予以关闭。加强对废弃矿井的巡查,严厉打击向废弃矿井倾倒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行为。对被责令关闭又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矿山企业,依法强制取缔,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采取突击检查、重点抽查、专家检查、跟踪检查等多种形式,增强工作针对性和有效性。有关区(市)政府是本次“打非治违”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强调度检查和工作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不深入、打击不严厉、治理不彻底等突出问题,防止流于形式。市矿山转型办将不定期进行督查指导。
(三)组织复查活动,总结巩固成果(2016年11月)。有关区(市)认真组织开展“ 回头看”活动,对已责令停产整顿、关闭取缔的企业逐一复查;全面总结行动开展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制定针对性措施,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巩固工作成果,推动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关区(市)将“打非治违”工作总结于2016年11月30日前报市矿山转型办。
附件3
青岛市非煤矿山采空区治理方案
为彻底消除非煤矿山采空区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非煤矿山转型升级提高安全环保节约质效管理水平的意见》(鲁政办字〔2016〕9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方案。
一、治理目标
查清全市非煤矿山采空区基本情况;开展预防、治理和监测工程,3年内完成全市具有较大安全隐患的重点非煤矿山采空区治理,建立非煤矿山采空区安全隐患防治长效监管机制,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治理范围
全市范围内所有非煤矿山地下开采形成的采空区。有关区(市)要根据辖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实际情况,以防范突发性采空区坍塌为重点,划定调查治理重点,尤其要高度重视平度、莱西等地金矿、铁矿开采区,莱西、胶州等地重晶石矿、萤石矿开采区。
三、方法步骤
(一)开展非煤矿山采空区调查评价(2016年10月—11月)。有关区(市)政府、矿山企业自行或者委托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或中介机构对所有采空区开展详细调查,开展危险性评价,编制采空区分布图、建立采空区数据库,为综合防治提供基础依据。
1.开展采空区调查。摸清采空区位置、分布范围、体量规模、形成时间、危险性和防治责任主体等基本情况。
(1)资料搜集与调查访问。调查搜集区内相关环境地质、水文地质、矿山地质成果,矿山开采历史,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安全设施设计、矿山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井下对照图、矿山开采工程布置图,有无突发性采空区坍塌发生及其发生时间、塌陷面积、塌陷深度、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以往采空区调查、监测、治理情况及成果,地表变形情况和防治措施等资料。
(2)地面调查。主要包括:工作区地形地貌、地质构造以及水文地质特征,矿层分布及范围、开采深度和厚度、开采方式,不良地质现象类型、分布位置与规模,地表变形和建筑物变形等方面。
(3)采空区勘察。通过资料搜集与调查访问、地面调查工作还不能查明采空区特征时,应辅以必要的物探、钻探、井下三维扫描及岩土测试等手段,进行采空区勘察。
2.开展采空区稳定性、危险性评价。根据调查结果,对采空区顶板稳定性和突发性坍塌的危险性进行评价,划定突发性采空坍塌隐患区和危险区。
3.编制采空区分布图,建立数据库。根据调查结果,建立采空区调查情况数据库,编制采空区平面及断面分布图并实行动态信息跟踪管理,为开展采空区治理和管理工作奠定基础。
4.编制提交调查成果。调查评价结束后,提交以下成果:(1)调查评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调查区地质环境条件、矿山开采历史和开采情况,采空区分布及特征、采空区顶板稳定性评价、采空区危险性评价以及采空区治理措施建议、治理责任人等内容。(2)采空区平面分布及危险区分区图,采空区断面分布图。(3)采空区调查数据库。
(二)编制非煤矿山采空区防治规划(2016年11月—12月)。对各矿山调查结果进行汇总,组织编制市、区(市)非煤矿山采空区防治规划,由地方政府印发实施。防治规划包括规划文本、编制说明、防治规划图、重点防治工程规划表四部分。
1.规划文本。内容包括:总则、采空区概况、规划编制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规划目标、防治任务和防治重点、主要措施和工作部署、保障措施等。
2.编制说明。内容包括:任务由来、编制依据、章节组成、编制单位和组织形式、编制过程、主要成果、有关问题说明等。
3.防治规划图。主要包括:本辖区采空区分布及危险性评价图、防治规划图。
4.重点防治工程规划表。主要包括:防治工程名称、治理对象、治理面积、工程措施、计划实施时间、资金预算、治理责任等。
(三)编制非煤矿山采空区防治方案(2017年1月—3月)。根据防治规划,按照“一矿一策”的要求,对存在突发性采空坍塌隐患和历史形成、责任灭失的重点非煤矿山采空区逐个制定具体防治方案。采空区防治方案包括防治方案文本、施工图及附件三部分。
1.防治方案文本。内容包括:编制依据、防治目标、防治区范围、预防措施、治理工程设计、监测工程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投资估算等。
2.施工图。主要包括以下图幅:地质环境条件图、工程地质剖面图、总平面布置图、分项工程平面布置图、分项工程典型剖面图、监测布置图、重点项目和部位细部大样图、新工艺和新方法实施说明及大样图等。
3.附件。主要包括:设计工程量计算书、基础资料统计表、治理工程预算书、治理工程设计试验报告等。
(四)实施预防和治理工程(2017年4月—2018年9月)。按照“先急后缓、因地制宜、突出重点、防治结合、标本兼治、务求实效”的原则,根据防治方案要求,实施重点非煤矿山采空区预防、治理和监测工程。治理结束后,由市、区(市)政府组织验收。对于验收不合格的,要重新组织治理,直到合格为止。
1.对尚未开展治理或无法开展治理工程而留存突发性采空区坍塌隐患的,通过安置警示牌、发放避险明白卡、制定避险应急预案、开展搬迁避让等预防措施,做好险情和安全隐患防范工作。
2.通过采取工程措施,彻底消除突发性采空区坍塌等安全隐患和险情。对埋深较浅采空区主要采取开挖回填、高能量强夯、全部垮落法等治理措施;对埋深较深的采空区主要采取充填注浆、覆岩结构加固补强及灌注桩等治理措施。
3.做好非煤矿山采空区监测工作,对分布范围较大或危险性较大的采空区,必须布设地表变形监测设施,查明地表变形特征、变化规律和发展趋势,为防治工作提供依据。
(五)检查总结(2018年10月—11月)。采空区治理工作结束后,有关区(市)要按照采空区治理职责分工分别总结,汇总后报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会同市安全监管局对有关区(市)工作全面检查总结,检查情况报市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省安监局。
四、责任分工
(一)有关区(市)政府。全面组织开展辖区采空区调查治理工作,统筹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抗震防灾等有关规划,编制本区(市)防治规划、建立数据库。筹集资金,组织实施本区(市)政策性关闭矿山和历史形成、责任灭失矿山采空区调查和防治工程,监督检查本区(市)生产矿山采空区调查和防治工作落实情况,并对辖区内各调查和防治工程组织验收,消除安全隐患,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二)国土资源房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我市历史形成、责任灭失非煤矿山采空区的调查治理工作,编制防治规划、建立数据库,会同有关部门对有关区(市)采空区调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用好用足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协调解决受采空区安全威胁村庄搬迁安置的用地指标,组织开展搬迁选址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三)安全监管部门。监督地下生产金属矿山全部采用尾砂或者废石充填工艺,严禁出现新的采空区;监督存在大量采空区的生产矿山按设计或采空区治理方案治理采空区,未按设计填实或治理的,严禁生产。
(四)财政部门。负责筹措历史形成、责任灭失矿山采空区调查治理经费,会同有关部门修改相应资金使用办法,做好资金拨付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监督。
(五)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将受采空区安全威胁的村庄、农村危房纳入棚户改造区和农村危房改造范围。
(六)地震监测部门。负责受采空区安全威胁村庄搬迁选址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等工作,加强采空区塌陷地震的监测,为破坏性塌陷预测提供依据。
(七)非煤矿山生产企业。生产矿山和可以找到责任人的闭坑、关闭矿山是采空区调查治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开展本矿山采空区调查评价,编制防治方案,按照有关要求实施预防、治理和监测工程,消除安全隐患。
附件4
青岛市尾矿库治理方案
为强化责任落实、依法治理和综合治理,彻底消除尾矿库隐患,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非煤矿山转型升级提高安全环保节约质效管理水平的意见》(鲁政办字〔2016〕9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方案。
一、治理目标
通过3年专项治理,完成“头顶库”治理任务,全面消灭病库,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依法取缔各类非法尾矿库;四等傍山型、山谷型及三等以上尾矿库全部建立在线监测系统,并有效运行;健全和完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消除尾矿库重大隐患;建立尾矿库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完善和有效落实企业尾矿库安全管理制度,推广一次性筑坝、干式排尾、尾矿充填、尾矿综合利用等先进适用技术;改善安全、环保生产条件,提高尾矿库管理水平,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环境事件。
二、主要任务
(一)坚决取缔非法运营尾矿库。有关区(市)清查从事选矿活动企业,查明非法运营尾矿库情况,迅速组织力量联合执法,坚决取缔非法运营尾矿库。拆除尾矿泵送排放设施,切断电力供应,拆除供电线路。督促企业落实闭库措施,完成土地复垦。利用露天矿坑排放尾矿,尾矿堆标高不超过矿坑坑口封闭境界线最低标高5米以上的,不作为尾矿库处理。
(二)严格督促尾矿库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一是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特别是健全防汛责任制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尾矿库实施有效的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二是加大尾矿库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价;上游式尾矿坝堆积至最终设计坝高的二分之一到三分之二时,对坝体进行一次全面勘察,并进行稳定性专项评价。三是切实提高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意识,预防因“三违”造成的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环境事件。四是按规定足额提取和合理使用尾矿库安全生产费用,确保在当前矿业经济仍然比较低迷的情况下,尾矿库企业安全生产保障措施能落到实处。
(三)加大对“头顶库”等尾矿库治理力度。一是对下游1000米以内有受影响居民和重要设施的“头顶库”,一律不再审批加高扩容,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时,按规定程序实施闭库。二是加强对下游2000米以内有受影响居民和重要设施“头顶库”的安全管理,在相应安全防范措施上,一律按提高一个等别的标准和要求进行管理。2017年6月底前有关区(市)完成“头顶库”的提高等别治理任务。三是加强对回采尾矿库的监督管理,严禁边回采边排放,防止尾矿回采对尾矿坝安全造成影响,尾矿全部回采后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企业要及时报安全监管部门履行注销手续。四是以专家会诊式执法检查、风险分级监管管控为抓手,做好尾矿库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切实提高尾矿库科学化安全监管水平。
(四)严格落实尾矿库闭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在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要在1年内完成闭库工作,并进行闭库前安全现状评价和闭库设计。尾矿库闭库后的安全管理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已解散、关闭或破产的,其已关闭尾矿库安全管理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出资人或其上级主管单位负责;无上级主管单位或者出资人不明确的,由区(市)政府指定管理单位。
(五)做好废弃、闭库尾矿库土地复垦工作。督促土地复垦义务人严格履行废弃尾矿库、闭库尾矿库的土地复垦义务,按照土地复垦方案要求完成土地复垦,并及时向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房管部门申请验收。
三、职责分工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尾矿库所在区(市)政府为主,按照先急后缓、标本兼治、系统治理的原则,全面开展治理工作。国土资源房管部门负责尾矿库建设用地监管,负责废弃尾矿库和闭库尾矿库的土地复垦监管。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在用尾矿库的安全监管,监督在用尾矿库运营单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指导地方政府和企业编制完善尾矿库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检查尾矿库相关建设工程的立项核准情况。环保部门负责加强尾矿库环境安全隐患的检查和监管,对尾矿库企业进行排污登记,检查企业废弃尾矿库、闭库尾矿库环境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指导地方政府和企业编制完善尾矿库环境安全应急预案,督促地方政府和企业整治尾矿库超标排污问题。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资金用于支持尾矿库治理。电力部门负责向合法运营的尾矿库提供电力供应,依法排查和切断非法输送尾矿设备的电力供应,拆除供电线路。
四、方法步骤
(一)调查摸底(2016年10月)。有关区(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尾矿库安全运行情况调查摸底,并形成专题报告,进一步摸清尾矿库的安全基础、运行状况、主要安全隐患等;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负责调查摸底。各部门摸底数据实行共享。调查摸底工作可以委托具有能力的中介机构进行,确保尾矿库调查摸底的准确性,为尾矿库治理工作提供数据支撑。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对合法尾矿库安全度进行分类,并按照安全生产评级标准进行评级。尾矿库安全运行情况调查摸底专题报告于10月30日前报市安全监管局。
(二)制定方案(2016年10月-11月)。按照 “一库一策”的要求,对尾矿库逐个制定治理方案,针对每个尾矿库的总体状况和个体差异,有针对性地提出具体治理方案。尾矿库治理方案的内容包括:1.尾矿库现状及安全设施等基本情况;2.尾矿库现存危险有害因素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3.治理达到的目标和要求;4.采取的方法和措施;5.经费和物资要求及配备;6.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7.治理的时限要求;8.安全设施和应急预案。
(三)集中治理(2016年11月—2018年8月)。按照尾矿库治理方案的要求,有计划、有步骤逐个进行治理。关闭取缔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污染环境的尾矿库;将调洪库容小和影响饮水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作为治理工作的重点;对下游有受影响居民和重要设施的“头顶库”进行升级改造,提高设计等级或按设计等级上限加固坝体、完善防洪设施及安全监测设施;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加大治理力度,落实安全措施和资金,按期完成专项治理工作;治理结束后,有关区(市)要对治理项目进行预验收,然后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人员要签字、备案,对于验收不合格的,要重新组织治理,直到合格为止。
(四)检查总结(2018年9月—11月)。尾矿库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有关区(市)将总结材料报市安全监管局。市安全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尾矿库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总结,并形成报告报市政府和省安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