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网建设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电网建设,满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增长的用电需要,助力沈阳老工业基地新一轮全面振兴,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十三五”期间,全市电网建设计划投资201.9亿元,新建、改建各电压等级变电站70座以上,新增线路长度超过1920千米。通过加大建设力度,使电网结构更趋合理、供电安全可靠性更高、智能化水平进一步提升,为促进全市经济发展、构建安全可靠能源保障体系发挥重要作用。
二、重点任务
(一)进一步强化电网建设的规划管理。各有关部门要抓紧组织编制全市“十三五”电网发展规划和相应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各区、县(市)政府要抓紧组织编制和完善区域性电力专项规划,并将电网建设规划纳入本地区和全市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地下空间规划,实现电网规划与其他规划有机衔接、同步实施。要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严格保障已纳入各级规划的变电站建设用地和输电线路走廊。现有各级规划中未考虑电网建设用地的,应根据电网规划布局,在符合各级各类规划调整有关要求的前提下,积极组织进行调整。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建委、规划国土局、交通局、林业局、环保局,各区、县(市)政府,市供电公司
(二)进一步简化电网项目核准和行政审批手续。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范标准、简化程序、依法核准、做好服务的原则,优先为电网建设项目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构建“绿色通道”。规划选址意见书和核准文件的有效期延长至3年。对不新增用地、能耗低、对环境和居民生产生活影响小的农网改造和城市配电网改造100千伏以下项目可以不进行环评、能评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价,无需核发规划选址意见书。办理用地预审时,只对变电站用地进行预审;对输电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占地不办理征地手续,但应征求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意见。
电力企业作为林业砍伐补偿的责任主体,在办理林业审批手续时,各区、县(市)政府可采取“政府承诺函”形式呈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卷,确保按要求补偿到位。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应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报批前完成,涉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批应在初步设计报批前完成。统筹协调电铁配套供电工程和电源送出工程的前期工作及建设,确保电网配套工程与项目本体工程同步核准、同步开工、同步竣工。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规划国土局、环保局、交通局、林业局,各区、县(市)政府,市供电公司
(三)积极做好电网建设征地动迁工作。各区、县(市)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大电网建设协调力度,将重大电网建设项目列入市重点项目进行调度和管理,优先落实建设条件,及时完成征地、动迁安置补偿和配套工程建设等工作。在土地规划、用地预审和用地计划中要按基础设施建设政策给予优先支持、及时审批,保障电网建设项目用地需要。对城区内电力线路走廊涉及绿化占用、挖掘道路等公用设施的补偿,参照当地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修复成本价格执行;涉及顶管和暗挖施工的不予收费;穿越公路、铁路、河流、林区、矿区时,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标准的,不得收取跨越费、占用费、道路接口费等;构成损害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或由损害单位按原标准修复。
电网建设涉及征收集体土地或使用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土地的,按照征收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补偿。地上物拆迁按省、市相关标准执行,违建和突击抢建不予补偿。电网建设项目工程补偿费用专款专用,及时足额发放到被补偿单位及个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对因资金未按时到位导致电网工程严重受阻的,依法予以严肃处理。电力企业根据项目建设需求,足额安排项目投资,及时将征地动迁费用划拨至受委托的地方政府。
责任单位:市建委、规划国土局、环保局、城管局、交通局、林业局,各区、县(市)政府,市供电公司
(四)加大电力设施保护力度。各区、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依靠并发动电力企业和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既有电力设施和已纳入城乡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电力设施用地保护。将电网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中,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和窃电等违法犯罪活动,集中整治影响电网建设和安全的隐患,确保变电站、调度中心等要害部位的安全运行,保障电力生产与建设顺利进行。各区、县(市)政府和电力企业要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法规的宣传,为电网建设和安全运行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规划国土局、公安局、检察院、文广局,各区、县(市)政府,市供电公司
三、保障措施
(一)调整市电力建设领导小组。根据当前电网建设需要和各有关部门人员变动情况,调整市电力建设领导小组,加强工作指导,研究解决电网规划建设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综合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电网发展和电网建设2个专业办公室,电网发展专业办公室与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负责组织协调电网规划、电网项目立项和电网项目前期管理工作;电网建设专业办公室设在市建委,负责协调电网项目工程前期和建设过程中存在问题。
各区、县(市)政府也应成立本地区电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并及时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加强本地区电网建设工作,协调解决本地区电网建设中存在问题。
(二)建立健全电网建设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市领导小组每季度组织召开电网建设协调例会,通报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电网建设和供用电生产相关问题,督促推进相关工作;对于电网规划和建设受阻等问题,及时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
建立信息报送制度,畅通工作报告和信息报送渠道。市供电公司每月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全市电网建设情况、存在问题及解决进度等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给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存在电网建设问题的区、县(市)要按月向市电力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相关信息。
(三)建立重点电网建设项目推进机制。需开展征地动迁工作的电网建设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纳入市重点项目进行调度和管理,由市建委优先落实建设条件,由相关区、县(市)政府及时完成征地、动迁安置补偿和配套工程建设等工作。
为重点推进电气化铁路外部电源供电工作,成立电气化铁路供电工作专项指挥部,负责协调推进电气化铁路供电项目的各项工作,确保电气化铁路沈阳段按期投运。
(四)建立规划电力设施用地保护机制。市、区两级规划国土部门对已纳入全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电力设施用地(含地下空间),依法予以保护。市供电公司负责每月组织巡视,发现问题及时提报领导小组季度例会或专题会议协调解决。工程建设需调整电力设施用地规划的,须报市电力建设领导小组季度例会研究确定。
(五)建立电网建设责任制和督查考核机制。市政府与各区、县(市)政府签订年度电网建设责任状,并将责任状实施情况纳入目标绩效考核。由市政府督查室适时组织对电网建设项目进展及电网建设责任状实施情况进行督查,确保建设工作有序开展。
附件:1.沈阳市电力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沈阳市电气化铁路供电工作专项指挥部成员名单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沈阳市电力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潘利国 市政府市长
副组长:王翔坤 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庞洪波 市政府副市长
连茂君 市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
辛国良 市供电公司总经理
成 员: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规划国土局、环保局、建委、城管局、交通局、水利局、林业局、文广局主要领导,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苏家屯区、沈北新区、新民市、辽中区、法库县、康平县政府主要领导,市发展改革委、公安局、检察院分管领导,沈阳铁路局、市供电公司分管领导。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办公室主任由市发展改革委分管领导兼任。
附件2
沈阳市电气化铁路供电工作专项指挥部成员名单
组 长:庞洪波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高 杨 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 迁 沈阳铁路局副局长
张 涛 市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成 员:市发展改革委、公安局、规划国土局、环保局、建委、城管局、交通局、水利局、林业局分管领导,浑南区、于洪区、苏家屯区、新民市政府分管领导。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建委,办公室主任由市建委分管领导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