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会计视野法规库:关于实行海关工作人员津贴和海关缉私船员出海津贴问题的通知

菜单
   
发文标题:关于实行海关工作人员津贴和海关缉私船员出海津贴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人薪发[1995]113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海关总署, 人事部
发文时间:1995-9-25
实施时间:1995-1-1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劳动报酬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
  经国务院批准,从1995年1月1日起,实行海关工作人员津贴和海关缉私船员出海津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海关工作人员津贴问题
  (一)执行范围
  实行海关工作人员津贴的人员,限于各级海关1995年1月1日起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
  (二) 津贴标准上述列入实行海关工作人员津贴范围的人员,按职务(含非领导职务) 或技术等级(岗位)执行相应的津贴标准。各类人员每月的津贴标准分别为:署长115元,副署长107元,司长100元,副司长93元,处长87元,副处长81元,科长75元,副科长70元,科员65元,办事员60元,高级技师81元,技师74元,高级工67元,中级工61元,初级工55元,普通工50元。
  (三)津贴标准的调整
  随着国家公务员工资标准的调整,相应调整海关工作人员津贴标准。海关工作人员津贴标准的调整,由人事部会同财政部提出意见并报国务院审批,不得自行调整。
  (四)发放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1.海关工作人员津贴按月发放。
  2. 海关工作人员调离本系统后, 其海关工作人员津贴从调离的下一月起予以取消。
  3. 受降职处分的人员, 其海关工作人员津贴按降低后职务执行,并从降职的下一个月起计发。
  4. 因病休假六个月以上者, 停发其海关工作人员津贴,直到休假结束正式工作为止。
  5. 在海关工作岗位连续工作满五年并从海关工作岗位离退休的人员, 其海关工作人员津贴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具体计发办法是:
  离休人员,海关工作人员津贴全额计入离休费。
  退休人员,海关工作人员津贴按国家规定的比例计入退休费。其中,执行职级工资制的退休人员,海关工作人员津贴按本人原职务工资、级别工资的计发比例计入退休费;退休的技术工人,海关工作人员津贴按本人原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奖金的计发比例计入退休费;退休的普通工人,海关工作人员津贴按本人原岗位工资、奖金的计发比例计入退休费。
  (五)经费来源
  实行海关工作人员津贴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渠道开支。
  二、关于海关缉私船员出海津贴问题
  (一)执行范围
  实行海关缉私船员出海津贴的人员,限于1995年1月1日起在职的海关缉私船员。海关缉私船员作为海关工作人员的一部分,在工资制度上实行职级工资制。
  (二)津贴标准及发放办法
  海关缉私船员出海津贴按实际出海天数计发。每出海一天的津贴标准分别为:船长14元,轮机长13元,大副、大管轮12元,二副、二管轮11元,三副、三管轮10元,水手长9元,一级水手8元,二级水手7元。
  海关缉私船员调离本岗位后,其海关缉私船员出海津贴从调离的下一个月起予发取消。
  (三)经费来源实行海关缉私船员出海津贴的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渠道开支。
  三、组织领导实行海关工作人员津贴和海关缉私船员出海津贴,是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海关工作人员的关怀。为了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要严格执行政策,凡违反政策规定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者责任。
  本通知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会计视野法规库   中国会计视野网站移动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