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2002年本市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的通知》和市劳动保障局、统计局《关于公布上海市2001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和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及增长率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财企一[2002]11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02-4-4
实施时间:2002-4-4
法规类型:劳动报酬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现将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2年本市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2]8号)和上海市劳动保障局、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公布上海市2001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和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及增长率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2]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四月四日
附件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2年本市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的通知
沪劳保综发[2002]8号
为进一步完善工资宏观调控体系,适度调节企业间的工资关系,指导企业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逐步提高职工工资水平,现就2002年本市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综合考虑本市2002年经济增长,居民消费价格指学及2001年职工工资水平等情况,2002年本市企业平均工资增长指导线为8%。
二、企业可根据上年工资水平和当年经济效益、人工成本等情况参考以下指导线分别确定工资增长幅度。
(一) 2002年人均实现税利有一定幅度增长的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分别为:
1、2001年人均工资水平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17764元)的,2002年可按本企业人均工资水平增长9%。
2、2001年人均工资水平达到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互不以上,但在200%(35328元)以内的,2002年可按本企业人均工资水平增长6%。
3、2001年人均工资水平达到全市职工平均工资200%其以上,但在300%(53292元)以内的,2002年可按本企业人均工资水平增长3%。
4、2001年人均工资水平达到全市职工平均工资300%及其以上的,2002年可按本企业人均工资水平增长2%。工资水平确实过高的,也可实行零增长。
(二)2002年人均实现税利低于上年或持平的企业,2002年人均工资增长指导线为2%。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对本地区和所属企业工资水平增长的指导,各企业可根据以上各档工资增长指导线,结合劳动力市场价位,有条件的企业也可以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合理安排2002年的工资增长幅度。
二00二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关于公布上海市2001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和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及增长率的通知
沪劳保综发[2002]5号
现将2001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及增长率公布如下:
一、2001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17764元,月平均工资为1815元,比上年增长15.2%;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1781元,月平均工资为1815元,比上年增长17.5%
二、2001年度全市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15472元,月平均工资为1289元,比上年增长11.7%;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1074元,月平均工资为1756元,比上年增长17.6%。
凡按2001年全市和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事项,均按本通知标准执行。
二00二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