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浦东新区财税局,各直属分局:
为适应本市会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工作的要求,切实加强税收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改制后的会计师事务所暂实行核定征收所得税的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市凡脱钩改制的会计师事务所适用本通知。
二、征收方式
1、按照营业收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结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特性和风险情况等因素,本市暂核定会计师事务所应税所得率为10%。
三、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应税所得率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四、其他事项
1、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后,各会计师事务所要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正确核算营业收入和成本费用开支,加强帐册、凭证管理。
2、会计师事务所的税收征管贯彻由注册地税务机关属地征管的原则。
3、除国家规定外,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已给予会计师事务所的各类减税、免税以及各种形式的税收先征后返等优惠应停止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0年4月1日执行。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财法[2006]53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06-7-26
实施时间:2006-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