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对利用废渣生产的水泥熟料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3]1164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3-10-20
实施时间:2003-10-20
失效时间:2008/7/1 0:00:00
法规类型: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制造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生产销售水泥熟料可否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3]253号)收悉。批复如下:
  对生产原料中粉煤灰和其他废渣掺兑量在30%以上的水泥熟料,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的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补充说明:
本法规被以下法规废止<br>   发文标题: 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br>   发文文号: 财税[2008]156号<br>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br>   发文时间: 2008-12-9<br>   实施时间: 2008-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