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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场地训练收费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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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场地训练收费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苏价费[2015]358号
发文部门:江苏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2015-12-29
实施时间:2016-1-1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江苏
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全省各考前训练收费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场地(道路)训练收费行为(以下简称考前训练收费),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考前训练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加快推进价格改革实施普遍性降费要求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切实加强价格监管的意见》(苏政发〔2014〕129号)精神,鉴于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123号)对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和要求进行了重新修订,在省有关部门联合开展调研、专项清理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对该项收费政策作进一步明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考前训练的收费性质、定价权限、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
  考前训练收费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前,为适应驾驶考试场地(含道路),进行考前适应性训练而设立的收费项目。
  考前训练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并纳入政府定价范围。考前训练收费实行分级定价。考前训练场地属于政府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入建设经营的,由省物价局负责制定;考前训练场地属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及其他经济组织通过社会资本建设经营的,由各省辖市物价部门负责制定。
  省级制定的考前训练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二、加强考前训练收费监管
  (一)坚持自愿原则
  考前训练按照自愿参加原则,由学员自愿报名及缴费,驾校和考前训练单位不得强制、误导学员报名及缴费。各收费单位不得将考前训练费与驾校培训费捆绑收取,不得自行提高标准或分解科目内容收费。
  (二)强化收费公示
  考前训练单位和实施代收的驾校要建立健全收费公示制度,严格执行收费政策,在收费大厅醒目位置和所属网站对考前训练收费的收费主体、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投诉电话等予以公示。涉及到的驾校招生简章中也应当明示该项收费的相关内容。
  考前训练单位要加强考前训练收费信息化管理水平。鼓励采用电子刷卡缴费、软件系统计时计费等方式和手段,减少部门和人为干预,规范收费行为。
  (三)加强收费监管
  考前训练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本文相关规定,不得利用驾驶许可培训考试强制要求考前训练服务并收费,并按照加强收费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严格执行收费报告制度。收费过程使用税务发票,分项列费,按章纳税,收入纳入单位财务管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分解项目收费、强制服务等乱收费行为。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2年。《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训练收费政策的复函》(苏价费函〔2009〕37号、苏财综〔2009〕20号)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表:省级制定的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场地(道路)训练收费标准表
  江苏省物价局
  201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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