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会计视野法规库: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明确开具政策性住房证明问题的通知

菜单
   
发文标题: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明确开具政策性住房证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津国土房发[2016]1号
发文部门: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文时间:2016-4-7
实施时间:2016-4-7
法规类型: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天津
发文内容

各区、县房管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才流动不断加大,原在我市工作职工到外地就业的,按照当地政策需开具本人(或配偶)在我市工作期间或者户籍在我市落户期间,是否享受过政策性住房的证明。为方便此类人员开具相关证明,规范证明开具流程。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具证明程序
  申请人须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因故无法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代理人须提供经申请人签字的书面委托书及双方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一)关于开具是否享受福利住房及单位住房补贴等证明
  根据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职能分工的有关规定,各区县、各委办局(集团公司)负责所属单位房改工作。申请人在本市的工作单位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据实填写《职工个人房改情况调查表》(附件1),由局级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申请人在本市的工作单位无上级主管部门的,由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据实填写《职工个人房改情况调查表》并审核确认。
  (二)关于开具享受住房保障政策情况证明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查询天津市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开具申请人是否享受我市住房保障政策情况证明(附件2),加盖区(县)住房保障查询专用章(附件3)。
  二、相关要求
  各区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建立工作台帐,对开具证明相关事项进行登记造册,并留存申请人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办理的,经申请人签字的书面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须一并留存。各单位开具相关证明要依据书面记载及相关资料出具职工住房证明,不得弄虚作假;对不如实填写职工住房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的单位,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
  特此通知。
  附件:
  1.职工个人房改情况调查表
  2.证明
  3.区(县)住房保障查询专用章(印模)
  2016年4月7日

相关附件
附件.docx    

会计视野法规库   中国会计视野网站移动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