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化工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
为进一步加强化工矿山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维护国有化工矿产资源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和化工部研究决定, 国有化工矿山企业及其控股、参股的企业等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发生符 合国家规定的、涉及化工矿产资源及其相关权属的出资、转让、 股份经营、中外合资合作经 营等经济行为之一时,必须委托省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予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 并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对于大中型以上的国有化工矿山企业,经化工部审核同意后,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申办立项和评估结果确认。特此通知。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法字[1999]57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1999-11-19
实施时间:1999-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