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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关于整顿和严格审批资产评估机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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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关于整顿和严格审批资产评估机构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资办发[1995]50号
发文部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发文时间:1995-4-18
实施时间:1995-4-18
失效时间:1999/11/19 0:00:00
法规类型:机构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制造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自1991年国务院91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颁布以来,我国资产评估行业迅速发展,评估队伍不断壮大。据初步统计,到1994年底全国资产评估机构可达2300家,从业人数超过 35000人,将是国内中介机构中最大的一个行业。疑,这支队伍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的建立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但是,从年检和评估行业情况来看, 现有评估机构批 得过多过滥,管理跟不上,不利于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 为此,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正在制 定新的机构审批管理办法。在新办法颁发前,经研究,作如下决定: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颁发重新修订的〈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国资办发[1993]58号) 及《关于规范资产评估机构名称的通知》(国资办发[1995]4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对现有机构进行全面整顿。凡不够条件的限期达到; 凡存 在重大问题的,依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警告、停业整顿、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等处分。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资产评估机构现有分布状况,从严控制审批数量。 已经达 到饱和程度的,维持现有机构规模;尚需增加一定户数的,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要报国家 国有资产管理局核准,以便控制机构数量过快增长。


补充说明: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法字[1999]57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1999-11-19
实施时间:1999-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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