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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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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发文文号:闽注会协[2016]14号
发文部门: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2016-4-11
实施时间:2016-4-11
法规类型: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福建
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更加科学、合理地反映与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发展水平,推动注册会计师提升专业素质和执业水平,引导事务所做强做大、做精做专,促进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快速发展,不断提升服务国家建设、服务市场主体、服务公众利益的能力,我会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会协[2015]42号),结合我省行业管理实际情况,拟对2014年印发的《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印发,请组织会计师事务所有关人员进行讨论,并在4月22日前将意见书面反馈我会注册部。联系人:程先生;联系电话:87097002。
  附件:
  1.《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3.xxxx年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基本情况表
  4.xxxx年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辅助表
  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6年4月11日
  附件:
  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综合反映与科学评价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科学发展水平,引导事务所做强做大、做精做专,促进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快速发展,不断提升服务国家建设、服务市场主体、服务公众利益的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以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为基础,负责组织开展我省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并公布综合评价前五十家排名信息。
  第三条 每年对事务所上一年度情况进行一次综合评价。
  第四条 综合评价情况,将在省注协网站进行公示后公布得分前五十家事务所的信息。
  公示期间受举报的事务所,由省注协核实后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并根据实际情况酌定是否予以公布。
  对于在公布前终止的事务所的信息,不予公布。
  第五条 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均可自愿参加综合评价:
  (一)未持续达到规定的设立条件;
  (二)未按时履行会员义务;
  (三)未按时填列综合评价信息;
  (四)填报综合评价信息严重失实;
  (五)因故终止(含省注协公布综合评价结果时终止);
  (六)截至上一年度12月31日,批准设立未满一年(不含合并分立设立);
  (七)正在接受行业或相关部门调查的;
  (八)省注协认定不能参加综合评价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事务所申请参加综合评价,应根据相关通知要求填写《   年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基本情况表》(以下简称《情况表》),上报省注协审核。
  事务所总所设立在福建省辖区内的,可汇总省内分所数据以总所名义进行综合评价,其分所不再单独进行综合评价。
  省外事务所在福建省辖区内设立的分所,视同独立所参加省注协组织的综合评价。
  第七条 涉及合并、分立事项的事务所,于上年度12月31日前办结以下所有手续的,以合并、分立后的事务所参加综合评价:
  (一)签订合并、分立协议,形成合并、分立相关会议决议及合伙人(股东)协议;
  (二)完成主管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变更相关执业证书手续及变更登记手续;
  (三)完成合伙人(股东)退伙(退股)、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
  第八条 为保证综合评价工作的公平、公正,综合评价表主要指标以上年度 12月31日作为基准日。
  第九条 综合评价有关数据从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提取综合评价表所需数据。事务所应当及时更新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的信息。
  第十条 事务所及分所应对《情况表》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省注协将对事务所上报的信息进行抽查。如果发现填列信息不实的,责令事务所限期更正。如果发现填列信息严重失实或者故意填列不实信息的,取消事务所当年及下一年度综合评价资格,并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事务所的综合评价指标包括:业务收入指标、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处罚和惩戒指标、综合评价其他指标等。
  (一)业务收入指标,仅指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即事务所每年在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上报省注协的、经过审计的上一年度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
  省外事务所在福建省辖区内设立的分所的本身业务收入不得包括其总所或其他分所的收入。
  事务所合并,符合第七条的,按合并双方协商的相关决议确定,总额不得超过原合并方事务所收入的总和。
  事务所分立,符合第七条的,有关分立后事务所的收入,应按分立双方协商的相关决议确定,且总额不得超过原事务所的收入。
  事务所改制的,改制前事务所的收入(仅指数据),原则上可由改制后事务所按有关协商决议继承。
  (二)注册会计师人数,是指截至上一年度12月31日,事务所在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的、经省注协确认的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实际人数。
  (三)处罚和惩戒指标,是指最近两个年度至本年度《情况表》填报截止日期间,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情况。
  (四)综合评价其他指标,是指除了业务收入指标、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处罚和惩戒指标以外的指标。涵盖事务所基本情况、内部治理、执业质量、人力资源、党群共建、社会责任、受奖励情况等,主要构成如下:
  1、培训完成情况。在上一年度内,事务所完成规定继续教育学时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占本所注册会计师人数(不含补培训的人数)的比率(最高100%),总分10分。
  2、领军人才人数。是指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已通过财政部或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及省级财政部门或省级注协组织的测试并选拔的领军人才人数。全国领军人才每名加2分,省级领军人才每名加1分。注册会计师既是省级领军人才,又是全国领军人才,按全国领军人才加分一次,不重复计分。
  3、资深会员人数。是指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经中注协确认的资深会员人数。每名加2分;经省注协确认的资深会员人数。每名加1分。资深会员既是省注协资深会员,又是中注协资深会员,按中注协资深会员加分一次,不重复计分。
  4、受表彰情况。在上一年度内,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对行业和社会做出突出贡献受省级以上(含省级)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中注协、省注协的表彰、并经省注协确认的次数。
  受财政部、中注协表彰每(人)次加2分,受省财政厅、省注协表彰每(人)次加1分。
  参加省级以上行业相关活动或比赛获得表彰的团体或个人,一等奖(冠军),每(人)次加2分;其他名次,每(人)次加1分。
  参加省级以上行业相关公益活动获得表彰的,每(所或人)次加0.5分。
  每家事务所在同一次活动中,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
  5、发表文章数。在上一年度内,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不含其他从业人员)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不含网站)发表文章数。其中,在国家核心刊物发表文章每篇加2分,在一般刊物(刊号)发表文章每篇加1分。每个注册会计师发表文章数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
  6、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数。在上一年度内,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经相关部门确认的应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人数。国家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每名加2分;其他级别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每名加1分。
  7、全程参与行业检查人数。在上一年度内,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经中注协确认的行业检查的人数,每名加2分;经省注协确认的行业检查的人数,每名加1分。
  8、党团工青妇组织建设情况。已成立会计师事务所党、团、工会、妇女组织的,每成立一类组织,加1分。
  9、青年文明号。在上一年度内,获得国家级青年文明号的,加3分;获得省级青年文明号的,加2分;获得市级青年文明号的,加1分。
  10、媒体专项报道正面宣传情况。在上一年度内,媒体对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进行专项报道正面宣传的,全国性的媒体,加2分;省级媒体,加1分;转报道、重复报道的不计分;反面报道的按前述标准扣分。
  11、担当培训班的授课人。在上一年度内,主任会计师(含副主任会计师)受邀担当中注协举办培训班授课人的,每人每半天加2分,不足半天加1分;受邀担当省注协举办培训班授课人或讲座演讲人的,每人每半天加1分,不足半天加0.5分。其他注册会计师受邀担当中注协举办培训班授课人的,每人每半天加1分,不足半天加0.5分;受邀担当省注协举办培训班授课人或讲座演讲人的,每人每半天加0.5分,不足半天加0.25分。此项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
  12、以专家身份参与中注协准则制定、行业研究、参与中注协注册会计师考试出卷或批阅考卷的,并经省注协核实确认的人数、次数,每人次加2分。
  13、事务所在中注协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制定或修订行业法规、政策、执业规范等征求意见稿中,事务所撰写的反馈意见被省注协、中注协采纳的,经省注协核实确认的文章数量。中注协采纳的,每篇加2分,省注协采纳的,每篇加0.5分。
  14、向省注协组织编写的“行业审计问题风险提示”或 “执业规范解读”积极投稿,文章被省注协采用发表在省注协网站的,每篇加0.5。
  15、省注协认可的其他指标。
  第十二条 处罚和惩戒等按照下列不同处罚和惩戒种类减分:
  1.事务所受到暂停业务处罚及与其他处罚并处的,一次减8分;单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以上三项或者两项处罚并处的,一次减6分;受到公开谴责的,一次减6分;受到通报批评的,一次减4分;受到训诫的,一次减2分。  受到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一次减10分;承担民事责任的,一次减10分。
  2.注册会计师受到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撤销会员资格、行政拘留的,减5分;受到其他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应减分值,分别按照事务所受到相应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应减分值的50%计算;受到刑事处罚、承担民事责任的,一次减8分。
  3.因未如实填写受到举报并被核实的,涉及处罚和惩戒类的指标,按照上述两款规定双倍扣减相应的分值;涉及其他指标的,除了作相应的调整外,每项被举报事实再扣减4分。
  第十三条  综合评价指标中的业务收入指标、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综合评价其他指标按照一定的权重计算综合得分。处罚、惩戒和受到举报并被核实的为直接减分项。
  综合得分的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评价得分=业务收入指标得分 +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得分+综合评价其他指标得分–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惩戒指标应减分值-举报核实减分值。其中:
  (一)业务收入指标得分=[上一年度前五十家事务所业务收入中位数+上一年度前五十家事务所业务收入中位数× (该事务所业务收入的自然对数-上一年度前五十家事务所业务收入中位数的自然对数)]/修正系数
  修正系数=前五十家候选事务所中业务收入最高者的业务收入得分(修正前)/1000
  (二)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得分=(该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上一年度前五十家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中位数)×6
  (三)业务收入指标得分和综合评价其他指标得分,满分均为1000分
  (四)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惩戒指标应减分值=Σ[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次数(人数)×相关分值]
  第十四条 省注协根据行业发展实际情况而追加新的指标,将在申报材料之前的相关通知中予以明确并及时调整相关得分指标等。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注协印发的《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闽注会协[2014]64号))同时废止。
  关于修改《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部分条款的说明
  (2016年4月)
  2014年,按《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组织实施的福建省内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总体情况平稳,社会及行业反响积极。但也有部分事务所反映,按目前的评价办法,收入指标占比权重过大,收入在排名得分中具有压倒性的决定作用,最终导致其他指标作用弱化。
  为体现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的基本要求,平衡业务收入指标与综合评价其他指标之间的分值比重,有效避免得分数据偏态、级差过大以及收入指标起压倒性作用等问题,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会协〔2015]42号)的修订要点,拟对我省综合评价办法予以修改。
  第一,采用对数尺度变换方法的计算公式替代现有公式,计算得出业务收入指标得分。
  第二,业务收入指标和综合评价其他指标得分,满分均为1000分。
  第三,根据注册会计师行业数据的特点,结合我省行业管理实际情况,综合有关业务部门的意见,对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或者删减、整合等,如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等。

相关附件
4.xxxx年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辅助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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