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开支行为,严肃财经纪律,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长效机制,根据《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委发[2014]13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重申公务支出开支标准 严肃财经纪律的通知》(浙财行[2016]6号)和《中共衢州市委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的通知》(衢委发[2014]25号)精神,现重申党政机关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因公短期出国培训经费、外宾接待经费等六项综合性公务支出开支标准。
会议费:市级自2014年9月2日起按《衢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衢州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衢财行[2014]45号)执行。
培训费:市级自2014年9月2日起按《衢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衢州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衢财行[2014]44号)执行。
差旅费:市级自2014年4月1日起分别按《衢州市财政局转发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衢财行[2014]9号)、《衢州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有关规定的通知〉的通知》(衢财行[2015]42号)及差旅费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系列解答(浙财行[2014]19号、25号、55号、93号)执行。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外宾接待经费:市级自2014年6月1日起按《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4]30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外宾接待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4]29号)执行。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经费:市级自2014年6月17日起按《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因公短期出国培训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4]31号)执行。
市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梳理、对照检查。上述各项规定施行以来,凡执行中擅自违反的,要立即整改。
市财政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单位公务支出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级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对所属单位的监管,确保严格执行各项公务支出开支标准。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各部门仍有违反上述公务支出开支标准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共衢州市委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的通知》(衢委发[2014]25号)第十一章之规定,将严肃追究当事人、审批人等相关人员责任,超出开支标准部分的费用一律由当事人自行负担。
衢州市财政局
2016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