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有关单位,各市(州)、县财政局、旅游局:
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进一步完善和改进财政投入方式,充分发挥省级旅游发展专项引导资金在支持和促进旅游业发展中的引导、撬动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青海省省级旅游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海省省级旅游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2014年10月17日
青海省省级旅游发展专项
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资金管理,完善和改进财政投入方式,充分发挥省级旅游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在支持和促进旅游业发展中的引导、撬动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资金,是指由省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财政厅、省旅游局共同管理,专项用于引导旅游产业发展和促进旅游行业发展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 引导资金使用与管理坚持“突出重点、引导撬动、公开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引导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引导旅游产业发展:
1.支持符合国家区域发展总体战略,能够壮大旅游产业规模,促进旅游产业功能区域整体发展的重点项目,以及重点旅游产品、线路和主打旅游品牌项目;
2.支持促进旅游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提升旅游发展文化内涵,以旅游扩大文化的传播消费,推动文化旅游体育经贸深度融合的新兴文化旅游产业项目;
3.支持符合我省旅游产业发展方向,在所属领域内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独具特色和魅力的旅游新业态项目,包括生态旅游、自驾车旅游、文化体验、休闲度假、乡村旅游开发以及特色旅游商品研发、推介等项目;
4.支持重点景区基础设施提档升级和综合服务能力建设,创建打造A级景区,支持旅游景区(点)安全设施、环境整治
、厕所、停车场、旅游标识标牌以及游客服务中心等旅游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5.支持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旅游产业发展项目。
(二)促进旅游行业发展:
1.支持旅游宣传促销,提升我省旅游业整体形象,包括在国内外举办重大旅游品牌推广、主题促销、重要展会推介活动,制作旅游宣传品、在境内外媒体刊登广告,建立完善旅游宣传推广平台、加大网络宣传力度;
2.支持旅游行业发展政策研究及规划编制,支持旅游行业人员培训、旅游统计抽样调查以及旅游信息化建设等;
3.支持由政府组织的旅游招商引资活动,促进旅游资源与资本有效对接,实现旅游资源效益最大化;
4.支持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旅游行业重点工作。
第五条 引导资金支持方式
引导资金采取贷款贴息、先建后补、业绩奖励、政府购买服务和项目补助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支持。
(一)贷款贴息。主要用于强化财政资金与金融工具有效联动,能够促使形成较大产业规模的旅游产业项目因银行贷款而发生的利息补贴。对申请银行贷款贴息的项目,根据贷款规模、贷款利率确定相应的贷款贴息额度;
(二)先建后补。主要用于对上年已完成的符合引导资金支持范围、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较好且未获得过政府性资金支持的项目;
(三)业绩奖励。主要用于符合旅游主管部门旅游企业奖励相关办法规定,对推动全省旅游产业发展具有突出贡献,且示范性和带动性较强,以及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成效明显的优秀旅游企业及产业项目给予奖励;
(四)政府购买服务。主要用于完善旅游宣传推广体系,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逐步实现旅游宣传促销专业化、市场化;
(五)项目补助。主要用于具有显著社会效益,且对促进全省旅游行业整体发展具有突出作用的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旅游信息化建设、旅游招商引资活动等。
企业申请项目或经营性项目原则上以贷款贴息、先建后补、业绩奖励方式予以支持。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六条 申报引导资金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申请单位为在省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旅游产业的企业,以及从事旅游行业相关工作的部门或事业单位;
(二)项目申请单位与项目实施单位应为同一主体;
(三)申请单位的经营管理机制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
(四)申报企业的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股权结构清晰合理,资信等级较高;
(五)申报企业具有获得银行贷款或吸引社会资本等筹措资金的能力;
(六)申报项目已经按规定程序经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的项目,引导资金不予支持: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的;
(三)申请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四)已获得政府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
(五)未能按要求提供财务和税收等相关资料的;
(六)以前年度引导资金扶持项目经绩效评价不合格或未按要求整改的。
第八条 申请引导资金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项目单位的申请报告,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项目概况、项目实施情况及绩效情况说明、项目预算(决算)支出明细情况表;
(二)项目批文、项目可行性报告、实施方案等;
(三)项目单位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说明等(复印件);
(四)申请贷款贴息,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已支付贷款利息凭证、利用贷款实施项目情况说明等;
(五)吸引社会资本等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引导资金项目申报程序
(一)省级项目由省旅游局向省财政厅组织申报。市(州)县级项目由市(州)级旅游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上报省旅游局,省旅游局审核汇总后,提出申请,报送省财政厅;
(二)省旅游局对项目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格、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并提出初步意见。审查的重点包括:项目单位的申报资质、项目申报内容是否符合扶持方向、项目发展前景、项目预期效益、企业经营状况及业绩等;
(三)省旅游局组织业内专家组按规范的评审办法对申报项目进行专业和综合评审,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根据专家评审和实地考察的意见,提出项目安排建议,报省财政厅审定。经审定的项目,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旅游局报经省政府审批同意后,按财政隶属关系将项目资金下达至项目实施部门或单位。
第十条 建立评审专家库。入库专家主要由行业主管部门、高等院校、研究机构、旅游投资机构等旅游业知名专家组成。主管部门每年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部分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对当年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负责引导资金项目预算管理,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下达预算和拨付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指导、服务项目的实施,督促项目的执行,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检查。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科学合理编制项目预算,按要求向同级旅游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组织项目的实施,做好预算执行工作,并主动配合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做好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引导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项目单位要加强资金管理,按照批准项目用途和要求,保证专款专用,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引导资金不得用于工资福利性支出、“三公”经费支出及其他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十三条 引导资金预算一经批准,要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变更时,应按申报程序向省旅游局提出申请,省旅游局需报经省财政厅研究同意后实施。对因故终止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对已支出的资金出具经费决算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旅游主管部门,剩余资金及时退回省财政。
第十四条 引导资金使用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单位要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及时上报采购计划,提高采购执行效率。不得违规“先采后报”或随意采购。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要切实强化支出责任,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对引导资金下达后6个月内仍未实施的项目,省财政将收回引导资金。
引导资金若当年出现结余或结转,按照《青海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青财预字[2013]2319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建立项目过程监管制度。省旅游局组织专家或中介机构,定期不定期地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了解引导资金项目执行、资金使用、实施效果及财务管理等情况,确保引导资金专款专用、发挥最佳效益。
第十七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各项目单位应在每年年底前向所在同级财政部门和旅游主管部门报告引导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各市(州)级旅游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汇总上报省旅游局,省旅游局汇总全省年度引导资金使用情况报省财政厅。
第十八条 建立绩效评价和奖惩机制。引导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应在省财政厅统一组织、指导下,由省旅游局具体组织实施,并向省财政厅报送绩效评价报告,省财政厅依需对支出绩效实施重点评价或再评价,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预算支出管理并督促落实,确保引导资金使用取得实效。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局可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引导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引导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引导资金的项目单位,将追回已下拨的引导资金,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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