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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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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2000]37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0-2-25
实施时间:2000-1-1
失效时间:2008/12/31 0:00:00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建筑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由于其外购原材料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不足,造成企业税收负担较高,为了平衡企业的税收负担并便于对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税收征管,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的商品混凝土,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自2000年1月1日起按照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补充说明:
根据《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本文件自2009年1月1日起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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