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防雷检测和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文文号:黑价行[2014]179号
发文部门: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2014-6-15
实施时间:2014-6-15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黑龙江
发文内容

省气象局:
  你局《关于继续执行黑价行〔2012〕149号文件核定防雷检测和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函》(黑气函〔2014〕58号)收悉。鉴于《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防雷检测和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行〔2012〕149号)执行期已满,为继续做好我省防雷减灾工作,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证防雷装置检测和防雷技术服务工作正常开展,依据《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主体及收费对象:全省气象系统各级防雷装置检测单位接受用户委托开展的防雷装置检测及防雷技术服务,应按规定标准收取服务费。
  二、收费标准:防雷装置检测及防雷技术服务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表1和附表2;易燃易爆场所防雷装置定期检测项目详见附表3。
  对初次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装置,经过整改或维修后在一年内复检的,其复检时的检测费按规定标准的30%收取。对党政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进行防雷装置检测的,检测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取。对从事社会福利事业的单位免收防雷装置检测费。
  三、防雷装置检测服务单位要按照国家防雷技术规范要求及检测周期进行检测,不得擅自增加检测频次或重复检测变相收费,严禁只收费不服务。
  四、非企业法人的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要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持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五、收费单位要严格按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要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此批复执行至2017年5月31日。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提前两个月提出申请。
  附表:1.黑龙江省防雷装置检测服务收费标准
  2.黑龙江省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
  3.易燃易爆场所防雷装置定期检测项目表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2014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