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继续执行黑价联〔2012〕69号文件的函》(黑质技监函发〔2015〕165号)收悉。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价费字〔1992〕496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纤维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见附件。此检验收费标准为实验室检验收费标准,现场检验不得收费。
二、纤维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费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所属黑龙江省纤维检验局及各市(地)、县(市)质量技术监督机构负责收取。
三、纤维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范围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96号文件规定执行,主要包括国家和省规定的定期统一检验、列入国家和省监督检验计划的监督检验、委托检验(包括仲裁检验和新产品鉴定检验)。未纳入上述检验范围以及对产品质量进行的监督抽查不得收取检验费用。
四、纤维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费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规定,按财务隶属关系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16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18目“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
五、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此批复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至2020年9月30日。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提前两个月提出申请。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5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