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促进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加强对关系民生的商品价格管理,经研究,确定建立居民生活用水、天然气销售价格报省备案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和调整居民生活用水、各类天然气销售价格时,应事先报我委备案后方可公布执行;各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和调整居民生活用水、天然气销售价格时,在事先报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应报我委备案后方可公布执行。
二、各设区市和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和调整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时,应实施阶梯价格制度。我省《关于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将会同省建设厅另行印发。
三、报我委备案的天然气销售价格,是指国家长输管道天然气和G、LNG对各类用户,包括居民、工业、车用等用户的销售价格。
以上自2014年3月27日起执行。
201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