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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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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赣发改商价[2014]450号
发文部门: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2014-5-8
实施时间:2014-5-8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江西
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电力公司关于规范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及管理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87号)精神和《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颁布2010年〈江西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目录〉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11〕1001号)规定,经研究,制定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指导价格,由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具体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电力公司关于规范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及管理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87号)规定,按照《江西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B36/J001-2011/T要求,由供电企业对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统一建设并收费。
  二、新建住宅实行“一户一表”,由供电企业统一负责运行维护。每户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建筑面积在60㎡及以下的住宅为4KW;建筑面积在60㎡-90㎡以下(包括90㎡)的住宅为6KW;建筑面积在90㎡-120㎡以下(包括120㎡)的住宅为8KW;建筑面积在120㎡-150㎡以下(包括150㎡)的住宅为10KW;建筑面积在150㎡以上的住宅为12KW;住宅公共用电设施供电基本容量按每平方米30W配置。
  三、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由供电企业向住宅建设单位收取,用于从电网接入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以及公建设施的电能计量装置的所有供电设施的设计、材料和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等费用。设备用房、路由通道由住宅建设单位负责。住宅建设单位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收取供电设施建设费。
  四、收费标准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由各设区市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120元,下浮30%以内核定具体标准,其中每平方米计费标准中提取4元,由当地政府统筹用于原老旧住宅小区的一户一表的专项改造费用,也称“专改公”费用。
  五、核定具体标准的原则
  (一)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按补偿合理成本的原则具体核定。建设成本根据《江西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与相关供电工程定额进行测算,不包括施工过程中由住宅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的土地征用、青苗赔偿、市政规费等费用。
  (二)供配电设施建设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制定收费标准,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包括小区内公建设施)为计费面积。
  (三)各设区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区分高层住宅、多层住宅等不同类型楼盘,埋地电缆、架空线等不同供电线路,制定不同收费标准。
  (四)居民住宅用电负荷配置超过基本容量配置标准的,每提高1KW,收费标准原则上提高10%。小区内公建设施,办公设施原则上按居民住宅收费标准,商业设施原则上不超过居民住宅收费标准的1.5倍。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和小区内设计用电负荷容量大于100千伏安(千瓦)的大型配套公建项目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工程量与相关工程定额核定收费标准。
  (五)建立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调整机制。根据设备价格、人工定额等供配电工程费用变动情况,适时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周期一般不少于二年。
  六、有关要求
  (一)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以设区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为单位实行统一收费标准。各县(市)收费标准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二)各地制定收费标准应充分开展调查研究,听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
  (三)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费收取方式由各设区市具体确定。供电企业收取的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费应实行集中管理、统筹使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供电企业应完善财务管理办法,加强对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的管理,建立专户管理统一平衡,滚动使用,并作为以后标准调整的依据,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各市供电公司每年2月底前应将上年度供配电设施建设费收支情况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省电力公司每年3月底前将全省供配电设施建设费收支总情况报我委。
  (四)保障性住房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按照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西省保障性住房供配电设施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赣发改商价字〔2011〕2323号)执行。
  (五)各设区市制定的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布,并抄送我委备案。各级供电企业应在收费地点醒目位置将服务内容、价格依据和标准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用户和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
  2014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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