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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适当调整电力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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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适当调整电力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赣发改商价[2014]1070号
发文部门: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2014-10-10
实施时间:2014-9-1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江西
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中电投、国电江西电力有限公司,华能、大唐江西分公司,省投资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疏导燃煤发电企业脱硝、除尘等环保电价矛盾,推进工商业用电同价,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疏导环保电价矛盾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90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决定适当调整相关电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降低3.17分钱,降价后为每千瓦时0.4555元(含脱硫、脱硝和除尘电价)。未执行标杆电价的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同步下调。各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见附件1。
  二、分步推进工商业用电同价,非居民照明及商业用电各电压等级电价,每千瓦时均降低12.53分钱。取消三星级及以上宾馆、饭店用电价格降低10分钱政策。大工业用电各电压等级电度电价每千瓦时均降低1.17分钱。具体见附件2。
  三、江西电网趸售电价相应调整,具体见附件3。
  四、对脱硝、除尘排放达标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燃煤发电企业,经我委核定,电网企业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分别支付脱硝、除尘电价每千瓦时1分钱和0.2分钱。
  五、以上电价调整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
  六、电价调整后,发电企业、煤炭企业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共同营造煤电行业良好的经营环境,将发电用煤价格维持在合理区间,防止过度下跌,促进煤电行业协调发展。
  七、请各电网经营企业和发电企业严格贯彻执行上述调价措施。发电企业应按规定运行环保设施,做到达标排放,接受社会监督。电网企业应及时支付环保电费,不得拖欠发电企业环保电费资金。
  附件:1.江西电网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表
  2.江西省销售电价表
  3.江西电网趸售电价表
  201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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