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定价目录》已经六届省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核同意,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通过,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原《海南省发展计划厅关于公布〈海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琼计价格[2003]319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23日
海南省定价目录
序号 |
项目 |
定价内容 |
定价部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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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电力 |
省级以下电网调度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以及省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销售电价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上网电价、销售电价不包括电力直接交易、招标定价等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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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燃气 |
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 |
公共管网供应天然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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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小区供应天然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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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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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 |
一级市场批发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各级销售市场的差价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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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级市场销售价格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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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供排水 |
水利工程 供水价格 |
省内跨市、县(市)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水利工程由用户自建自用的和供方与终端用户通过协议明确由双方协商定价的部分除外 |
辖区内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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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销售价格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农村村民自建、自管的自来水销售价格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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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价格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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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交通 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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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州海峡港口服务收费 |
省价格主管部门 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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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票价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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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出租车运价、燃料附加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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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率、燃油附加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 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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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班车客运、农村道路客运票价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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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 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定价范围为车辆站务收费、旅客站务收费等收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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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住宅小区停车服务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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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机场延伸服务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定价范围为民航机场旅客行李打包、保存及货物处理、保管等垄断性服务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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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中央定价外的港口引航、拖轮等垄断服务收费 |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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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含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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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游客运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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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环境 保护 |
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拍卖底价、试点初期交易价格、回购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 会同省财政、环保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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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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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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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教育 |
公办教育(包括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省财政、教育主管部门 |
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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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标准 |
民办高等学历教育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省教育主管部门 |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教育主管部门审定,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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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高等以下学历教育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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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中小学教材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和列入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印张单价和零售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 会同省文化出版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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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医疗 服务 |
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卫生计生部门、人社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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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养老 服务 |
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定价范围为政府主办的社会福利院、养老院、敬老院、托养所、公建民营养老服务中心的床位费、护理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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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殡葬 服务 |
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定价范围为殡葬服务、墓园、陵园服务收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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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文化 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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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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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价格以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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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旅游项目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定价范围为大型演艺、游艇、潜水、漂流、探险、水上和空中娱乐观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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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旅游饭店客房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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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房地产及物业服务 |
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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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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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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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重要专业服务 |
垄断性交易市场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定价范围为排污权、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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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 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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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 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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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服务收费(部分)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 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 |
定价范围为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包括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提供刑事案件辩护代理和部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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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供电、供排水、供气等公用事业单位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收费标准 |
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收费标准、电动车充换电服务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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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线电视延伸服务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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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供水、供气延伸服务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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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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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 会同省地震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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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防雷)服务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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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贸市场摊位租赁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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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本定价不包括中央定价目录内容,在省内凡涉及中央定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2.列入本目录的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
3.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项目,
自动退出本目录。
4.本目录所称“市”指地级以上市,“县”指县及县级市。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由本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5.行政事业性收费,继续按现行办法管理,不列入本目录。
6.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等我省政府性基金收费管理项目,继续按现行办法管理,不列入本目录。
7.食盐、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成品油暂按现行办法管理,待法律、法规修改后或国家改革方案出台后按规定执行。
8.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如具备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议价条件的,则放开收费标准;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暂按现行规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