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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安全评价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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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安全评价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鄂价工服[2015]72号
发文部门: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湖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2015-5-19
实施时间:2015-6-1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湖北
发文内容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安全评价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方与安全评价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涉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489号)精神,现将安全评价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具有合法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接受委托对依法应当进行安全评价的项目开展安全评价,提供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与行业标准的技术服务,可收取安全评价服务费。
  安全评价服务收费依据市场竞争变化与行业特点,逐步放开。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的安全评价服务,按本通知附件所列标准收取服务费。附件所列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
  危险化学品储存、烟花爆竹生产与储存、金属冶炼等项目的安全评价服务,由行业组织根据国家、省相关价格政策与服务成本,制定指导性收费标准或由双方协商议定。
  二、安全评价机构应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开展安全评价,为委托方提供质价相符的安全评价服务。
  三、安全评价服务遵循公平竞争原则。生产经营者按照相关规定,可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自主选择安全评价机构为其提供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服务机构。
  四、安全评价机构实施收费时,应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显著位置公示收费依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接受社会监督。
  五、各级安监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退出和监管机制,营造良好的竞争坏境。加强安全评价服务诚信体系建设,规范安全评价机构和从业人员行为,健全安全评价服务申诉、投诉、举报和责任倒查制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安全评价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安全评价服务市场的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七、本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执行,试行一年。
  附件:湖北省安全评价服务收费标准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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