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安全评价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方与安全评价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涉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489号)精神,现将安全评价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具有合法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接受委托对依法应当进行安全评价的项目开展安全评价,提供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与行业标准的技术服务,可收取安全评价服务费。
安全评价服务收费依据市场竞争变化与行业特点,逐步放开。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的安全评价服务,按本通知附件所列标准收取服务费。附件所列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
危险化学品储存、烟花爆竹生产与储存、金属冶炼等项目的安全评价服务,由行业组织根据国家、省相关价格政策与服务成本,制定指导性收费标准或由双方协商议定。
二、安全评价机构应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开展安全评价,为委托方提供质价相符的安全评价服务。
三、安全评价服务遵循公平竞争原则。生产经营者按照相关规定,可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自主选择安全评价机构为其提供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服务机构。
四、安全评价机构实施收费时,应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显著位置公示收费依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接受社会监督。
五、各级安监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退出和监管机制,营造良好的竞争坏境。加强安全评价服务诚信体系建设,规范安全评价机构和从业人员行为,健全安全评价服务申诉、投诉、举报和责任倒查制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安全评价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安全评价服务市场的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七、本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执行,试行一年。
附件:湖北省安全评价服务收费标准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