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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省级煤层气[瓦斯]开发利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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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省级煤层气[瓦斯]开发利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陕财办建[2014]164号
发文部门: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14-10-21
实施时间:2014-11-21
法规类型: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陕西
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财政局、发改委(发改局)、煤炭局:
  为鼓励我省煤层气开发利用,从根本上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增加我省能源供应,根据《财政部关于煤层气(瓦斯)开发利用补贴的实施意见》(财建[2007]114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意见》(陕政办[2014]108号),我们制定了《省级煤层气(瓦斯)开发利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
  2014年10月21日
  省级煤层气(瓦斯)开发利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快煤层气开发利用,规范煤层气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煤层气(瓦斯)开发利用补贴的实施意见》(财建[2007]114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意见》(陕政办[2014]108号),结合煤层气(瓦斯)开发利用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煤层气开采利用的省级补贴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补助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我省地方企业在省境内开采利用煤层气补贴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称的煤层气开采利用,是指企业开采的煤层气销售气量、自用气量、免费外供气量,包括非上网发电用气量、居民
  (职工)燃料用气量、锅炉燃料用气量、汽车燃料用气量、化工原料用气量、其他用气量等;已安装可以准确计量煤层气抽采、销售、自用、外供的计量设备,并能准确提供煤层气开发利用量。
  第四条:补贴对象是税务登记在我省境内的本省企业,包括国有企业、私人企业、合资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
  第五条:补贴标准是在中央财政0.2元/立方米煤层气(折
  纯)补助标准的基础上,省级财政按0.1元/立方米煤层气(折纯)补贴标准进行补贴。
  市县财政可根据当地煤层气开发利用情况对煤层气开发利用给予适当补贴,具体标准和补贴办法由市县财政局自行确定。
  第六条:项目申报和审批。需申请财政补贴的企业,要通过陕西省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系统(http://xmk.sf.gov.cn)逐级向县、市财政局提出申请,每年1月底前报省财政厅,并提供其上年开发利用煤层气数量,具体申报材料见附件。
  省财政厅会同财政部驻陕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采取书面审查、现场核查、专家质询、查阅原始凭证等方式,重点审核企业所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申请清算企业及项目是否符合政策规定、补贴资金是否合理等。专员办对核查结论签署意见后,我厅上报财政部审批。
  第七条:补贴资金的拨付。中央财政补贴资金下拨省级财政后,省财政厅按照各企业开发利用量,下达中省补贴资金预算,资金拨付至市县财政局。
  第八条:市县财政、发改、煤炭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和引导力度,对具备煤层气抽采利用条件的煤矿进行摸底,并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计量体系,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相关企业煤层气利用的日常管理,确保煤层气抽采利用数据真实准确,补贴资金使用规范有效。
  第九条:申请财政补贴的煤层气开采企业,必须提供真实资
  料,各级财政、煤炭管理部门有权对申请补贴企业进行现场核查。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补贴的,将收回已拨付的中省财政补贴资金,并对相关企业进行全省通报批评,同时取消其今后年度申请资格。情节严重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本办法自2014年11月21日起施行。
  附件:
  1.煤层气抽采利用财政补贴资金清算表
  2.煤层气抽采情况表
  3.煤层气利用情况表
  4.煤层气抽采利用财政补贴资金清算汇总表
  5.煤层气抽采利用预计情况表


补充说明: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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