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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市级优质财源培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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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市级优质财源培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丽政发[2015]44号
发文部门:丽水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15-8-20
实施时间:2015-8-20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丽水
发文内容

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增强地方可用财力,实现经济与税收良性互动,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开展市级优质财源培育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省委“八八战略”为总纲,深入实施“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战略指导思想,充分运用财税、土地、金融等多项举措,扶持优质税源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大力培植优质财源,为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提供持续稳定的财力保障。
  (二)培育原则。
  1.坚持绿色发展。紧紧抓住生态产业、生态经济发展的主线,大力培育以机器人产业为重点的装备制造业、生物医药、新材料、现代服务业等新兴产业,进一步壮大生态绿色骨干财源。
  2.立足转型升级。着眼于八大传统产业,加大治水、治气、治污力度,积极推进经济转型升级、产业转型升级以及企业自身转型升级,促进地方优质财源快速增长。
  3.突出创业创新。顺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趋势,重点支持浙商回归引进项目,总部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早中期、初创期企业发展,培育挖掘新增优质财源,增强发展后劲。
  (三)工作目标。
  建立优质财源培育工作分级逐年培育机制,分批次分行业确定优质财源培育对象,通过持续培育,促进企业规模快速扩大,效益稳步提高,形成一批在国内外市场具备竞争力,具备示范带动效应,可提供持续优质财源的企业,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财力保障。
  二、组织领导
  (一)建立优质财源培育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发改、经信、科技、财政、地税、人力社保、国土、商务、环保、市场监管、金融办、国税、莲都区政府、丽水开发区管委会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确定优质财源培育对象,研究解决优质财源培育工作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优质财源培育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各相关单位指定人员为办公室成员。办公室主要负责优质财源培育工作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培育对象评分指标的修订和调整、培育工作的宣传报道和考核评价。
  (二)实行联系人负责制。市财政局、市地税局为每户培育对象指定联系人,联系人作为培育对象和办公室联系的纽带,实行“点对点”服务,全方位负责所联系培育对象的政策宣传、业务辅导、问题反馈等事项。
  三、条件程序
  (一)基本条件。
  优质财源培育对象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丽水市级范围内登记注册成立,资产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高成长性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2.组织机构完整,产权、债权明晰,信用记录良好。
  3.实行独立核算,账证健全,财务管理规范。
  4.从事的行业符合经济发展战略,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导向,以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
  (二)评选方法和程序。
  1.办公室每年开展一次评选工作,按工业、服务业、其他行业分类优选培育对象。
  2.根据优质财源培育目标,确定行业培育名额,通过评分制和推荐制两种方法实施优选,培育对象的确定以评分制为主,推荐制为辅。
  (1)评分制。总分为150分,其中100分为基本分(详见附件1),按人力资源、科研创新、财务状况、税收贡献四类指标来判断企业的成长性,加分(详见附件2)上限为50分,如加分合计超过50分,按50分计入总分。
  (2)推荐制。对初创期企业或评分指标无法体现其成长性的企业,经由行业主管部门、莲都区政府及丽水开发区管委会推荐,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有充分的理由及证据说明,企业的成长性较好,经办公室初评确认,报领导小组评定,可确定为优质财源培育对象。
  3.优质财源培育对象累计培育期不超过5年。
  4.评选程序。
  (1)企业自我评价及申报。
  企业对照培育对象条件,进行自我评价,并开展未来三年税收增长情况的预测分析,认为符合条件的,可向办公室申报参选。
  (2)初评。
  办公室建立评选专家库,抽调专家开展初评工作,结合企业预测未来税收收入增长情况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推荐情况,提出初评意见。
  (3)认定及公示。
  办公室依据初评意见确定培育对象候选名单,报送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三)考评。
  办公室每年开展一次考评工作,培育对象具有两种及以上下列情形的,视为不合格,当年不得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1.考评年度税收增长率低于企业近三年年均税收增长率。
  2.培育期间年均税收增长率低于认定年度税收增长率。
  3.考评年度税收增长率低于市级平均税收增长率。
  4.考评年度税收增长率低于企业预测增长率20%以上。
  (四)退出。
  1.培育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办公室确认后,报领导小组同意,取消其培育资格。
  (1)评选及考评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
  (2)培育期间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发生安全质量事故、有环境违法行为等,情节严重的。
  (3)连续两年考评不合格。
  (4)发生重大经营事项变更不再符合优质财源培育对象基本条件。
  (5)累计培育期满5年。
  (6)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情形。
  培育对象自取消培育资格之日起,停止享受各项优惠;出现(1)-(3)情形取消培育资格的企业,3年内不能参与培育对象评选;累计培育期满自动退出的企业,不再纳入优质财源培育对象。
  2.由于企业提供虚假信息而享受优质财源培育各项优惠政策,各政策主管部门应按规定予以处理。
  3.优质财源培育对象发生重大经营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办公室报告。
  四、保障措施
  (一)政策扶持。
  1.实施财政引导政策。根据政府产业基金支持目标导向,在子基金设置等方面重点考虑优质财源对象的培育,促进政府产业基金投向培育对象,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支持培育对象发展,促进国内外优质资本、项目、技术、人才向培育对象聚集;进一步加大技术改造项目财政支持力度,对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补助;财政每年统筹安排资金,用于推进品牌创建与质量建设,激励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品牌战略、标准化战略,着力提高我市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环境质量,鼓励企业加强标准化、计量、质量管理与创新、国际商标注册、知识产权等基础工作,加强社会检验检测体系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2.完善土地保障政策。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引入税收效益评估机制,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提前确定为优质财源培育对象,可以依照相关政策优先安排用地,并以差别化的方式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格;对培育对象不改变土地用途且符合城镇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压缩超标的绿地面积和辅助设施用地扩大生产性用房,或通过厂房加层、利用地下空间等用途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3.优化金融支持政策。各金融机构、民间融资服务中心、小额贷款公司要加大对优质财源培育对象的金融支持力度,符合条件的培育对象优先享受农行“小微帮扶基金”和建行“助保贷”等相关融资政策支持;对培育对象取得政府产业基金资金支持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按产业基金投资额的一定比例配比给予贷款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于培育对象的信贷需求,可给予优惠利率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针对培育对象推出服务项目,可根据企业纳税情况向培育对象提供无抵押信用贷款或其他金融产品服务,纳入培育对象的小微企业,纳税信用等级B级及以上的,优先享受“纳税信用贷”、“税易贷”等融资帮扶政策。
  4.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积极落实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转型升级和科技创新各项税费优惠政策,认真辅导培育对象用好小微企业税费优惠等政策,促进培育对象发展壮大,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对纳入培育对象的上市(拟上市)企业、总部企业,加强重组等税费政策辅导,引导企业做大、做强,提升整体竞争力;纳入培育对象的企业,可纳入“亩产税收贡献较大和确属发展前景较好、但目前亩产税收贡献不大的纳税人”类别,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减免政策;培育对象符合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条件的,可按优惠项目最高减免幅度予以减免。
  5.鼓励直接融资。鼓励培育对象积极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拓宽融资渠道。对成功完成股改、挂牌、上市的培育对象,享受《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直接融资工作的意见》(丽政发〔2013〕93号)相关扶持政策。
  6.加大帮扶力度。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风险企业分类帮扶工作的意见》(丽政办〔2014〕2号)的规定,对生产经营正常、主营业务突出、因两链风险传导暂时出现困难的培育对象,列入重点帮扶企业,有关部门应积极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利率优惠,不抽贷、不压贷、暂缓简单采取司法措施等,落实责任,帮助企业走出困境。
  7.创新服务举措。各相关部门应按部门职责,规范执法,优化服务,实施资源要素向培育对象倾斜,主动帮助培育对象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税务部门应加大对培育对象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力度,优化纳税服务,开设绿色办税服务通道,推行定制、预约、午间值班等弹性服务举措;探索建立税务事项“事先裁定制度”和涉税风险“事先提醒制度”;对培育对象坚持实施以自查为主导的涉税风险自纠机制,统筹进户执法工作,简并进户执法事项,避免重复进户执法。
  (二)部门协作。
  1.建立部门信息交换机制。各相关部门应指定专门人员作为优质财源培育工作联络人,并报办公室备案,联络人主要负责部门间的信息交换、协调解决培育对象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2.建立例会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优质财源培育工作讨论会,研究解决优质财源培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建立培育小组。对培育对象发生合并重组、改制上市等重大事项,由培育对象提出需求,经办公室同意,可成立由各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培育小组,负责政策解答、工作协调等事项,帮扶培育对象发展壮大。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评价指标基本分计分标准表
  2.评价指标加分项目计分标准表
  丽水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20日

相关附件
附件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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