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物价局、南京化工园区经发局、南京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各区财政局,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南京市“十二五”期间污水处理费政策的批复》(苏价工〔2014〕240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4〕176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非居民生活用水等污水处理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污水处理费标准
全市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每立方米上调0.30元。调整后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自来水价格表详见附件。
二、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等区按要求做好本辖区内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工作,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三、各有关部门和供水企业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确保污水处理费价格政策落实到位。
四、本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执行,第一次抄表收费仍按原价格执行,第二次抄表收费按调整后的价格执行。
附件: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自来水价格表
南 京 市 物 价 局 南 京 市 财 政 局
2015年4月27日
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自来水价格表
单位:元/立方米
类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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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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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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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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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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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户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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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生活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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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阶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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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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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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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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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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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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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阶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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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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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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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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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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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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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阶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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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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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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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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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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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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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生活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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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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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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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
0.20
|
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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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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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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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
1.95
|
0.20
|
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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