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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济南市物价局关于发挥价格职能作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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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济南市物价局关于发挥价格职能作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发文文号:济价综字[2010]108号
发文部门:济南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2010-10-21
实施时间:2010-10-21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济南
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发挥价格职能作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鲁价综发[2010]184号)和《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济政发[2010]33号),现就发挥价格职能作用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的扶持性价格政策
  1、为民营资本投资创造平等准入的价格环境。深入推进价格改革,对民营资本进入电力、公路运输等重要基础行业以及教育、医疗、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领域,实行与国有资本一视同仁的价格与收费政策。测算评估项目建成运营后的价格和收费标准,采取事先提供价格与收费意见书、评估报告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营资本投资。民间资本投资举办非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由举办者自定,报物价和教育部门备案;受当地政府委托,民间资本投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享受与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同等待遇。民间资本开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服务收费执行政府指导价格;开办营利性医疗机构,服务价格放开。民间资本投资的社区养老院、高档次养老院收费标准由投资者自定,报物价部门备案。
  2、保障平等价格权利。对于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参与经营的民营企业享有与国有企业平等价格权利。对于实行市场调节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尊重和保障民营企业的定价自主权,严厉打击价格垄断、低价倾销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价格秩序。
  3、实行鼓励创业的收费政策。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残疾人、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依法免收相关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省的部署,进一步完善劳动事务代理服务相关收费政策,降低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下岗职工档案保管费等收费标准,规范档案保存延伸服务收费,积极支持创业,促进就业和再就业。
  4、实施收费保护制度。严格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收费许可证管理。面向民间投资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持有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严禁向投资者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集资或实行强制性收费服务。凡不持《收费许可证》收费的,民营企业有权拒绝交费。完善涉及民营企业的收费明白卡制度,实行一企一卡,杜绝违规收费。
  5、强化价格与收费社会监督。全面实施价费公示制度,及时公布涉及民营企业的价格与收费政策及相关内容。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部门要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及门户网站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增加收费透明度。全市物价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公示内容全面、准确、及时。
  二、优化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价格环境
  6、整顿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秩序。认真落实取消工商“两费”等政策,进一步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不符合收费管理规定和抑制民营经济发展的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严禁自立项目、自定标准、超范围、超标准收费或变相收费,严禁利用年检、验照等时机向民营企业“搭车”收费或代收费。
  7、加大经营服务性收费治理力度。省出台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后制定实施细则,清理各种学会、协会、事务所收费,对社会团体涉及民营企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合理性审查。对行政机关以经营服务性收费名义收取费用、将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擅自将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交由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等机构办理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并收费、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违规强制企业到指定机构接受检测、代理、查询等服务并收费等乱收费,依法一律取缔,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8、 8、加强价格监督检查。积极开展价格与收费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向民营企业乱加价、乱收费行为。严厉打击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作用,及时协调解决民营企业反映的价格和收费问题,加大价格投诉举报受理和查处力度,切实维护民营企业的价格权益。
  三、加强对民营经济的价格指导及服务
  9、加强对民营企业的价格指导。积极向民营企业宣传价格政策法规,帮助民营企业搞好价格自律,依法规范和引导市场价格行为。帮助民营企业建立必要的内部价格管理制度,指导企业科学、合理定价,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实施明码标价制度,倡导价格诚信,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10、积极开展价格服务。加强价格监测和成本调查,及时为民营企业提供市场价格和成本信息,引导企业调整和改进经营方式。对民营企业在改制、改组、改造、兼并等过程中涉及的价格问题,积极主动地为其提供价格咨询、价格认证等服务。健全完善价格纠纷调处机制,积极开展价格纠纷调处认证工作,及时帮助民营企业化解价格矛盾和纠纷。
  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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