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物价局:
为加强和规范电价管理,维护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供电部门不能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用电价格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电力资产尚未移交,供电部门不能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各类农村用电(不含居民生活用电),在济南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电价的通知〉的通知》(济价格字[2011]56号)文件规定电价的基础上,对产权所有者单位供电电价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具体限价标准为:一般工商业用电各电压等级在当月供电部门实际平均收费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最高不得超过0.06元;农业生产用电各电压等级在当月供电部门实际平均收费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最高不得超过0.08元。
二、供电部门不能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城市(含县城和乡镇驻地)商业用房以及其他转租用房等转供电用户,变压器产权单位与最终用户结算电价,按照济南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电价的通知〉的通知》(济价[2011]56号)文件规定电价的基础上,在当月供电部门实际平均收费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最高加价不得超过0.07元(不含居民生活用电,居民生活用电价格为千瓦时0.5469元)。
三、以上加价部分,用于弥补变压器产权单位的电能损耗。各变压器产权单位要加强管理,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得在上述规定外加收其他费用。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电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五、上述规定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济南市物价局济价格字[2008]84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