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粮油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部门:辽宁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2015-7-20
实施时间:2015-7-20
法规类型: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辽宁
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粮食局(农委、服务业委),绥中、昌图县财政局、粮食局(农委):
现将《辽宁省粮油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
2015年7月20日
辽宁省粮油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好《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要求,强化粮油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严防发生区域性、系统性粮油质量安全风险,省财政筹集专项资金支持全省粮油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建设,进一步提升粮油质量检验监测水平。为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筹集安排的用于支持粮油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的专项资金,包括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和省粮食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取得相关部门资质认定,并能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县级以上粮油检验监测机构。重点支持:
1.在粮食质量安全监测中,有重金属、真菌毒素超标地区和流域的市、县粮油质量检验监测机构;
2.承担上级和本级粮食质量检测任务较重的市、县粮油质量检验监测机构;
3.现有仪器设备严重不足、环境条件差、检测能力没有覆盖国家粮食质量安全必检项目要求的市、县粮油质量检验监测机构;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实验室环境改造和必要的检验监测仪器设备购置。
第六条 省粮油检验监测所根据全省粮油检验监测机构实验室建设和必要的仪器设备实际情况,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区分轻重缓急”的原则,提出分年度实验室维修改造和设备购置计划,测算资金需求。
第七条 省财政厅根据当年资金情况,结合项目计划提出资金安排意见,并在省财政厅、省农委门户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第八条 项目计划公示无异议后,省财政厅按规定程拨付专项资金。其中:省直项目资金直接拨付到省农委,由省农委按程序审核拨付到项目单位;市县项目资金分别拨付到市县财政部门。
第九条 项目实施。实验室环境改造由项目单位按照实验室建设相关标准组织实施,设备购置由省粮油检验监测所提出统一配置标准,由市粮油检验监测机构根据实际需要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购置。
第十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计划内容、规模和标准组织项目实施,确保达到预期效果。
第十一条 省粮油检验监测所负责项目检查验收,对不符合建设标准、达不到实验室环境要求的,责令项目单位予以整改。项目单位所购设备达不到质量标准的,责令收回省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对以下行为,一经查实,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1.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2.未按计划实施项目、未达到建设标准和质量要求的;
3.未经批准擅自更改或调整项目的;
4.未通过验收及限期整改不到位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